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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最短的法律。

1,0988年7月NPC第七屆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照1994 5月12日NPC第八屆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

關於修改《中國人民解放軍軍官軍銜條例》的決定。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為了加強中國人民解放軍的革命化、現代化、正規化建設,便於軍隊的指揮和管理,增強軍官的責任感和榮譽感,實行軍官軍銜制度。

第三條軍官軍銜是指區分軍官軍銜、表明軍官身份的稱號和標誌,以及國家授予軍官的榮譽。

第四條軍官軍銜按照軍官服役性質分為現役軍官軍銜和預備役軍官軍銜。

第五條軍銜高的軍官應當高於軍銜低的軍官。當軍銜高的軍官隸屬於軍銜低的軍官時,軍銜高的軍官就是上級。

第六條轉入預備役的現役軍官,應當冠以“預備役”字樣。現役軍官退役的,其軍銜予以保留,並在軍銜前冠以“退役”。

第二章現役軍官軍銜等級的確定

第七條軍官軍銜分為下列三級和十級:

(壹)將官:上將、中將、少將。

(2)大校官:大校、上校、中校、少校;

初級軍官:上尉、中尉、少尉。

第八條軍官軍銜按照下列規定劃分:

(壹)軍政後勤軍官:將軍、中將、少將、大校、上校、中校、少校、上尉、中尉、少尉。

海軍和空軍軍官軍銜前分別冠以“海軍”和“空軍”。

(二)專業技術軍官:中將、少將、大校、上校、中校、少校、上尉、上尉、少尉。把“專業技術”放在名次之前。

第三章現役軍官職務等級編制

第九條中國人民解放軍實行軍官軍銜制度。

第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領導全國武裝力量。中央軍委實行主席負責制。中央軍委主席不授予軍銜。

中央軍委副主席的軍銜是上將。

中央軍事委員會委員的軍銜是上將。

第十壹條軍官、政治軍官、後勤軍官按照下列職務等級劃分軍銜:

解放軍總參謀長兼總政治部主任:上將;

鄭達軍區:將軍兼中將;

副軍區職務:中將和少將;

正式軍事職位:中將少將;

副軍職:少將、大校;

專任教師:大校、少將;

副師長(旅長):上校、大校;

正團級(副旅級):上校、中校;

副團職:中校、少校;

專職崗位:少校、中校;

副營長:上尉,少校;

連隊職務:上尉、中尉;

副連職:中尉、上尉;

軍銜:少尉,中尉。

第十二條專業技術軍官實行下列職務等級和編制軍銜:

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中將,至少學校;

中級專業技術職務:大校至上尉;

初級專業技術職務:中校至少尉。

第四章現役軍官首次授銜軍街

第十三條軍官軍銜按照軍官軍銜授予。

第十四條授予軍官軍銜,以軍官的職務、德才表現、工作實績、對革命事業的貢獻和軍隊服役經歷為依據。

第十五條首次擔任軍官職務的人員,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授予首次軍銜:

(壹)軍事中等專業學校畢業,授予少尉軍銜;

大中專畢業生授予少尉軍銜,可以按照中國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的有關規定授予;

大學畢業的,授予中尉軍銜,按照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的有關規定,可以授予少尉軍銜;

獲得碩士學位的,授予上尉軍銜,按照中國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的有關規定,可以授予中尉軍銜;研究生畢業未獲得碩士學位的,授予中尉軍銜;

獲得博士學位的,授予少校軍銜,並可以按照中國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的有關規定授予上尉軍銜。

(二)戰時士兵被任命為軍官時,按照軍官軍銜編制軍銜,授予相應的軍銜。

(三)軍隊文職幹部和非軍事部門的人員擔任軍官職務的,按照軍官軍銜編制軍銜,授予相應的軍銜。

第十六條首次授予軍官軍銜,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批準:

(1)將軍、中將、少將、大校和上校應經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批準授予;

(二)中校、少校,由人民解放軍總部、大軍區、軍兵種或者相當於軍區級的其他單位首長批準授予;

(三)上尉、中尉、少尉,由集團軍或者其他有軍官職務任免權的軍級單位正職首長批準授予。

第五章現役軍官軍銜的晉升

第十七條軍官軍銜按照下列時限晉升:

(壹)平時晉升軍官軍銜的期限:少尉晉升為中尉,大專以上畢業的為二年,其他為三年;上尉晉升為上尉,上尉晉升為少校,少校晉升為中校,中校晉升為上校,上校晉升為大校,各4年;晉升大校以上軍銜,以軍官的職務、德才表現和對國防建設的貢獻為依據;

(二)戰時晉升軍官軍銜的期限可以縮短,具體辦法由中央軍事委員會根據戰時情況制定。

軍官在高等院校學習的時間,計入軍銜晉級期間。

第十八條軍官軍銜壹般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逐步晉升。

第十九條軍官軍銜晉級期滿,違反軍隊紀律,不符合中央軍事委員會有關規定晉級條件的,暫緩晉級或者退出現役。

第二十條軍官軍銜因職務晉升低於新職務等級中的最低軍銜的,應當提前晉升到新職務等級中的最低軍銜。

第二十壹條軍官在戰鬥或者工作中成績突出的,可以提前晉升。

第二十二條被任命為中央軍事委員會副主席、委員的軍官晉升為上將,由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授予上將軍銜。

第二十三條晉升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以外的軍官職務,應當按照軍官職務任免權限批準。但是,下列軍官軍銜的晉升,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批準:

(壹)副師(旅)級軍官晉升為大校,專業技術軍官晉升為大校、少將、中將,由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批準;

(二)專業技術軍官晉升上校,由人民解放軍總部、大軍區、軍兵種或者相當於大軍區的其他單位首長批準;

(三)副營級軍官晉升少校、專業技術軍官晉升少校、中校的,由集團軍或者其他有軍官職務任免權的軍級單位首長批準。

第六章現役軍官軍銜的降級、取消和剝奪

第二十四條軍官因不勝任現職工作而調任較低職務,其職務等級高於新職務等級中的最高等級的,調整到新職務等級中的最高等級。調整職級的審批權限與原職級相同。

第二十五條軍官違反軍紀的,按照中央軍事委員會的有關規定,可以降低軍銜。批準軍銜降級的權限與批準該軍銜首次授予的權限相同。

軍官軍銜的降級不適用於少尉軍官。

第二十六條軍官軍銜被降級的,其晉升軍銜的期限按照被降級的軍銜重新計算。

軍官被降級後,錯誤已經改正,在戰鬥或者工作中有顯著成績的,晉升軍銜的期限可以縮短。

第二十七條被撤銷職務和軍官身份的,應當撤銷軍官軍銜。批準取消軍官軍銜的權限與首次批準授予軍官軍銜的權限相同。

軍官被開除軍籍的,撤銷軍銜。批準取消軍銜的權力與批準開除軍籍的權力相同。

第二十八條軍官犯罪,被依法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或者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由法院決定剝奪其軍銜。

退役軍官犯罪的,依照前款規定剝奪其軍銜。

軍官犯罪被剝奪軍銜,服刑期滿後需要在部隊服役的,依照本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辦理。

第七章現役軍官軍銜的標誌和佩帶

第二十九條軍官軍銜的肩章、標誌式樣和佩帶辦法,由中央軍事委員會公布。

第三十條軍官佩戴的肩章、符號必須與其軍銜相符。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壹條預備役軍官軍銜制度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條士兵軍銜制度由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制定。

第三十三條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實行警銜制度,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制定。

第三十四條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參謀部、總政治部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辦法,報中央軍事委員會批準後實施。

第三十五條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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