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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管理暫行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對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的管理,保障金融事業健康發展,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制定本條例。第二條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從事存款、貸款、個人儲蓄、票據貼現、外匯、結算、信托、投資、融資租賃、代理發行證券等業務,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三條中央銀行、專業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應當認真執行國家的金融政策。其金融業務活動應以發展經濟、穩定貨幣、提高社會經濟效益為目標。第四條禁止非金融機構從事金融業務。第二章中央銀行第五條中國人民銀行是國務院領導和管理全國金融事業的機構,是國家的中央銀行。應全面履行以下職責:

壹、研究制定國家金融工作的方針、政策,經批準後組織實施;

二是研究制定金融法規草案;

第三,制定金融業務的基本規章制度;

4.負責貨幣發行,調節貨幣流通,維護貨幣穩定;

5.管理存貸款利率,設定人民幣對外幣的匯率;

六、編制國家信貸計劃,集中管理信貸資金,統壹管理國有企業流動資金;

七、管理外匯、金銀和國家外匯儲備、黃金儲備;

8.審批專業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的設立或者合並;

九、領導、管理、協調、監督和審計專業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

十、經理國庫,發行政府債券;

十壹、管理企業股票、債券和其他證券,管理金融市場;

十二、代表政府從事有關國際金融活動。第六條中國人民銀行依照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管理全國保險企業。第七條中國人民銀行設立董事會,作為總行的決策機構。

理事會的主要任務如下:

首先,考慮金融方針和政策;

二、審查有關年度國家信貸計劃、現金計劃和外匯計劃的重大問題;

三、確定專業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的設立、合並、分工原則;

四、研究涉及財政全局的其他重要事項。第八條中國人民銀行根據經濟發展的需要設立分支機構。

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在本轄區內履行中央銀行的有關職責,具體領導和管理本轄區的金融事業。第九條中國人民銀行應當為專業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提供資金調度、工作協調、信息提供和人員培訓等服務,支持其業務發展。第十條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及其分支機構負責協調和仲裁專業銀行與其他金融機構之間的業務差異。第十壹條中國人民銀行不直接辦理企業和個人的存款和貸款業務。第三章專業銀行第十二條國家根據國民經濟發展的需要,設立若幹專業銀行。專業銀行應當按照規定的業務範圍,分別經營本外幣存款、貸款、結算和個人儲蓄存款。第十三條專業銀行是獨立核算的經濟實體,依照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獨立行使職權,開展業務活動。第十四條專業銀行應當履行以下基本職責:

壹是根據金融業務的基本規章制度,制定具體的業務制度和辦法;

二、按照國家政策和國家計劃,決定對企業的貸款;

三、實行利率在規定範圍內浮動;

四、負責本系統的資金調度;

5.實施信貸監管和結算監管;

六、按照國家規定對開戶單位實行現金管理;

七、按照國家規定,對開戶單位實施工資基金監管;

八、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的授權管理國有企業的流動資金;

九、按照規定歸屬和支配利潤留成資金;

十、經國務院或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批準,從事國際金融業務活動。第十五條專業銀行設立分行,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確實符合經濟發展需要,業務量與其規模相適應;

2.符合業務分工範圍;

3.有合格的金融業務管理人員;

四、符合經濟核算的原則。

專業銀行總行對其分支機構實行垂直領導。第十六條專業銀行總行的下列事項應當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批準:

1.本條例第五條第壹項第壹款範圍內的業務方針、政策事項;

2.超出規定的業務分工範圍的事項;

三、超出現行金融業務基本規則,或涉及其他專業銀行,需要統壹業務規章制度的;

第四,章程的制定和修改;

5.建立海外分支機構。

前款所列事項,超出本條例規定的中央銀行職責權限範圍的,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報國務院批準。第十七條專業銀行分行的下列事項應當報中國人民銀行省級分行審批:根據本轄區具體情況制定的重要業務規則;

2.信貸資金投向的重大變化;

三、涉及這方面的其他專業銀行,需要統壹的業務規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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