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外匯行情大全網 - 外匯開戶 - 中華人民***和國外匯管理條例(1997修正)

中華人民***和國外匯管理條例(1997修正)

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為了加強外匯管理,保持國際收支平衡,促進國民經濟健康發展,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及其分支機構(以下統稱外匯管理機關),依法履行外匯管理職責,負責本條例的實施。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外匯,是指下列以外幣表示的可以用作國際清償的支付手段和資產:

(壹)外國貨幣,包括紙幣、鑄幣;

(二)外幣支付憑證,包括票據、銀行存款憑證、郵政儲蓄憑證等;

(三)外幣有價證券,包括政府債券、公司債券、股票等;

(四)特別提款權、歐洲貨幣單位;

(五)其他外匯資產。第四條 境內機構、個人、駐華機構、來華人員的外匯收支或者經營活動,適用本條例。第五條 國家對經常性國際支付和轉移不予限制。第六條 國家實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制度。凡有國際收支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第七條 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禁止外幣流通,並不得以外幣計價結算。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檢舉、揭發違反外匯管理的行為和活動。

對檢舉、揭發或者協助查處違反外匯管理案件有功的單位和個人,由外匯管理機關給予獎勵,並負責保密。第二章 經常項目外匯第九條 境內機構的經常項目外匯收入必須調回境內,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將外匯擅自存放在境外。第十條 境內機構的經常項目外匯收入,應當按照國務院關於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的規定賣給外匯指定銀行,或者經批準在外匯指定銀行開立外匯帳戶。第十壹條 境內機構的經常項目用匯,應當按照國務院關於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的規定,持有效憑證和商業單據向外匯指定銀行購匯支付。第十二條 境內機構的出口收匯和進口付匯,應當按照國家關於出口收匯核銷管理和進口付匯核銷管理的規定辦理核銷手續。第十三條 屬於個人所有的外匯,可以自行持有,也可以存入銀行或者賣給外匯指定銀行。

個人的外匯儲蓄存款,實行存款自願、取款自由、存款有息、為儲戶保密的原則。第十四條 個人因私用匯,在規定限額以內購匯。超過規定限額的個人因私用匯,應當向外匯管理機關提出申請,外匯管理機關認為其申請屬實的,可以購匯。

個人攜帶外匯進出境,應當向海關辦理申報手續;攜帶外匯出境,超過規定限額的,還應當向海關出具有效憑證。第十五條 個人移居境外後,其境內資產產生的收益,可以持規定的證明材料和有效憑證向外匯指定銀行購匯匯出或者攜帶出境。第十六條 居住在境內的中國公民持有的外幣支付憑證、外幣有價證券等形式的外匯資產,未經外匯管理機關批準,不得攜帶或者郵寄出境。第十七條 駐華機構和來華人員的合法人民幣收入,需要匯出境外的,可以持有關證明材料和憑證到外匯指定銀行兌付。第十八條 駐華機構和來華人員由境外匯入或者攜帶入境的外匯,可以自行保存,可以存入銀行或者賣給外匯指定銀行,也可以持有效憑證匯出或者攜帶出境。第三章 資本項目外匯第十九條 境內機構的資本項目外匯收入,除國務院另有規定外,應當調回境內。第二十條 境內機構的資本項目外匯收入,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外匯指定銀行開立外匯帳戶;賣給外匯指定銀行的,須經外匯管理機關批準。第二十壹條 境內機構向境外投資,在向審批主管部門申請前,由外匯管理機關審查其外匯資金來源;經批準後,按照國務院關於境外投資外匯管理的規定辦理有關資金匯出手續。第二十二條 借用國外貸款,由國務院確定的政府部門、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批準的金融機構和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外商投資企業借用國外貸款,應當報外匯管理機關備案。第二十三條 金融機構在境外發行外幣債券,須經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批準,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第二十四條 提供對外擔保,只能由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金融機構和企業辦理,並須經外匯管理機關批準。第二十五條 國家對外債實行登記制度。

境內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關於外債統計監測的規定辦理外債登記。

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負責全國的外債統計與監測,並定期公布外債情況。第二十六條 依法終止的外商投資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清算、納稅後,屬於外方投資者所有的人民幣,可以向外匯指定銀行購匯匯出或者攜帶出境;屬於中方投資者所有的外匯,應當全部賣給外匯指定銀行。

  • 上一篇:中國銀行企業網銀跨境專戶調撥介紹是什麽?
  • 下一篇:報關單上的印章是公章還是報關專用章?哪些情況需要加蓋公司公章,哪些情況需要加蓋報關專用章?
  • copyright 2024外匯行情大全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