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
第二條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及其分支機構(以下簡稱外匯管理部門)依法履行外匯管理職責,負責本條例的實施。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外匯,是指下列以外幣表示的可用於國際結算的支付手段和資產:
(a)外幣現金,包括紙幣和硬幣;
(二)外幣支付憑證或者支付工具,包括票據、銀行存款憑證、銀行卡等。;
外幣證券,包括債券和股票;
(四)特別提款權;
(五)其他外匯資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