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第十壹條另有規定外,本法所稱外國企業,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機構,獨立經營或者同中國企業合作生產經營的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第二條外國企業每壹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和損失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第三條外國企業所得稅按照超額應納稅所得額累進計算,稅率如下:
年收入不超過25萬元的,稅率為20%;
年收入超過25萬元至50萬元,稅率為25%;
年收入超過50萬元至75萬元,稅率為30%;
年收入超過75萬元至100萬元,稅率為35%;
年收入超過壹百萬元,稅率為40%。第四條外國企業依照前條規定繳納所得稅的同時,應當按照應納稅所得額繳納10%的地方所得稅。
對生產規模小、利潤低的外國企業,需要減征或免征地方所得稅的,由企業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決定。第五條從事農業、林業、畜牧業等的外國企業。利潤率低,經營10年以上的,經企業申請,稅務機關批準,第壹年免征所得稅,第二年和第三年減半征收所得稅。
依照前款規定減免稅期滿後,經財政部批準,可以在今後十年內減征15%至30%的所得稅。第六條外國企業發生年度虧損,可以從下壹年度的收益中提取相應的金額予以彌補;下壹年度收益不足彌補的,可以逐年提取收益進行彌補,但最長不得超過五年。第七條外國企業繳納的所得稅按年計算,按季預繳。每季度結束後十五天內預繳;每年年終後五個月內進行結算,多退少補。第八條外國企業應當在每次預繳所得稅的期限內,向當地稅務機關報送預繳所得稅申報表;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報送年度所得稅申報表和會計決算報告。第九條外國企業的財務會計制度應當報送當地稅務機關備查。
外國企業的財務、會計處理方法與稅法規定相抵觸的,應按稅法規定計算納稅。第十條外國企業依法開業、歇業,應當持有關證件向當地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第十壹條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在中國境內沒有設立機構,但有來自中國境內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和其他所得,應當繳納百分之二十的所得稅。稅款由支付單位在每次支付時代扣代繳。
依照前款規定繳納的所得稅,以取得所得的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為納稅義務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為扣繳義務人。扣繳義務人每次扣繳的稅款,應當在五日內上繳國庫,並將扣繳所得稅報告表報送稅務機關。
國際金融組織向中國政府和中國國家銀行貸款的利息收入,免征所得稅。外國銀行以優惠利率向中國國家銀行貸款的利息收入也免征所得稅。
外國銀行在中國國家銀行的存款和按壹般利率向中國國家銀行貸款的利息收入,應繳納所得稅;但是,如果中國國家銀行在對方國家的存款和貸款的利息收入不需要繳納所得稅,則可以相應免稅。第十二條稅務機關有權檢查外國企業的財務、會計和納稅情況;有權檢查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的情況。外國企業和扣繳義務人必須如實申報,
並提供相關資料,不得拒絕或隱瞞。第十三條外國企業所得稅以人民幣計算。所得為外國貨幣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布的外匯牌價折合成人民幣納稅。第十四條外國企業和扣繳義務人必須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稅款。逾期不繳納的,稅務機關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0.5%的滯納金。第十五條外國企業違反本法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二條規定的,稅務機關可以酌情處以罰款。
扣繳義務人違反本法第十壹條規定的,除限期追繳其應扣繳的稅款外,稅務機關可以酌情處以其應扣繳稅款壹倍以下的罰款。
外國企業偷稅、抗稅的,稅務機關除追繳稅款外,可以根據情節輕重,處以應納稅額五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當地人民法院依法處理。第十六條外國企業與稅務機關在納稅問題上發生爭議時,必須先照章納稅,然後向上級稅務機關申請復議。復議後如不服,可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