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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於進出境旅客攜帶物品向海關申報的規定

第壹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所稱申報,是指進出境旅客為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規定的義務和責任而向海關作出的書面或者口頭聲明。第三條進出境旅客向海關申報,應當在海關對有關物品實施查驗(包括查驗設備查驗)前完成;海關開始查驗後,旅客對其攜帶的物品以任何方式申報的,均不視為申報。第四條旅客單獨攜帶或者運輸下列物品進出境的,應當向海關如實申報物品的名稱、數量、品名、規格、型號、重量和價值:

1.免稅或海關限制進口的物品;

2.進出境旅行自用物品和超出旅行自用物品規定範圍但在旅行中仍需攜帶的物品;

3.禁止進出境的物品和禁止進出境的文物、貨幣、金銀及其制品、印刷品、音像制品及其他物品;

4、超出旅客行李範圍的貨物、樣品和其他物品。第五條書面申報的旅客應當填寫旅客行李申報單或者其他專用申報單證向海關申報。申報海關的旅客應主動向海關說明需要申報的內容。

對口頭申報或者選擇“綠色通道”通關的旅客,海關認為必要時,可以書面要求其另行申報;也可以把他口頭聲明的主要內容記錄下來,讓他簽字確認。第六條書面申報的文件應當由旅客本人填寫,委托他人填寫的,應當由其本人簽名。

接受委托代理人辦理報關手續的代理人應當依照本條例辦理手續,並承擔各種義務和責任。第七條旅客向海關申報時,應當主動出示有效旅行證件和身份證件;並提交中國有關當局簽發的允許有關物品進出境的證明、商業單據及其他必要文件。第八條旅客領取的由海關簽章的報關單和專用申報單,應當在有效期或者海關監管期限內由旅客妥善保管。

凡書面申報入境的旅客,在申報行李物品單獨運輸和在指定商店購買免稅外匯商品時,應提供入境申報單據。第九條進出境旅客依法承擔申報責任。未按本規定辦理申報手續的,海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行政處罰實施細則》第三章第十五條處理。第十條本規定自壹九九二年十壹月二十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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