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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飼料加工進出口貨物的管理辦法

第壹條為了促進飼料加工業務的發展,加強海關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進料加工進出口貨物”,是指經營單位為加工出口商品用外匯購買的原材料、料件、輔料、元器件、備件、附件和包裝材料(以下簡稱進口料件),以及加工後返銷出口的成品和半成品;

“經營單位”是指經國家授權機關批準,有權從事飼料加工業務的進出口企業;

“加工生產企業”是指具有法人資格,承擔進口料件加工復出口的出口生產企業。第三條對專門用於加工出口商品而進口的料件,海關按實際復出口數量免征進口關稅和產品稅(或增值稅)。加工成品出口免征出口關稅。

上述免稅進口料件包括直接用於加工出口成品並在生產過程中消耗的催化劑、觸媒、洗滌劑等化學品。

對加工成品所必需但在加工過程中未完全消耗的物品,以及生產過程中產生的次次品、邊角料,海關應當根據其使用價值分別估定征稅或者酌情減免稅。

因改進生產技術和管理而增加產量的剩余料、件或者制成品轉為內銷時,經海關核實情況,價值低於進口料、件總值2%且總值不足5000元人民幣的,可以免稅。第四條進料加工進出口貨物屬於保稅貨物,由海關監管。海關通過以下方式監管來料加工進出口貨物的差價:

(壹)經營單位和加工生產企業為專門加工出口產品的企業,具備嚴格的海關監管條件,有專門倉庫、專門賬冊和專人管理並保證符合海關規定的,海關可批準設立保稅工廠進行管理,其料件在進口時保稅,加工後實際出口部分免稅,內銷部分(非出口部分)征稅。

(二)經主管海關批準,進口料件可與加工後實際出口的料件進行保稅,並與不同客戶簽訂對口合同。但合同項下進口的機器設備應按壹般進口貨物辦理進口和納稅手續。

(三)對不符合上述(壹)、(二)條件的單位或加工企業,其進口料件可按《進料加工進口料件免稅比例表》(附件1)的規定,分別按85%或95%作為出口部分,15%或5%作為不能出口部分予以免稅。如果不能出口的部分超過海關已征稅的部分,應按規定納稅。少於已征稅部分出口的,允許在征稅範圍內向納稅地海關申請退稅。

(四)對違反海關規定的經營單位和加工生產企業,海關認為必要時,進口料件在進口時先征稅,加工復出口後,按實際消耗的進口料件辦理退稅。第五條海關憑國務院有關部委和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外經貿主管部門簽發的進料加工批準函,向主管海關辦理備案登記手續。 國務院機電產品出口辦公室及其授權的行政管理部門或有關主管部門(包括進出口公司、省、市、自治區有關部門和局級工業部門),連同承包單位簽署的合同復印件或訂貨卡。 海關將簽發《進料加工登記手冊》(以下簡稱《登記手冊》)。料件進口時,免領進口許可證,海關憑進口合同登記放行。

進口和加工出口的制成品屬於出口許可證管理商品,應按規定交驗出口貨物許可證。第六條經營單位和加工生產企業應當對料件的進口、儲存、保管、提取和使用以及加工產品的儲存、出口和銷售建立專門的賬簿,經營單位應當在每份合同執行完畢後報海關核查。生產周期較長的,經海關批準,可以每半年填寫壹次《進口料件使用表》,向海關報送壹次。海關有權隨時檢查,有關經營單位和加工生產企業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便利。第七條經營單位進口料、件、成品出口時,應當按照海關規定填寫《登記手冊》和《進(出)口貨物專用報關單》,向進(出)口地海關如實申報。第八條免稅進口的料件應當專用於特殊材料,進口的料件及其加工品不得在國內銷售。因故需轉為內銷的,應經部、委、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經貿主管部門同意,並經海關批準。無論上述貨物以人民幣還是外幣結算,經營單位和加工生產企業均應及時繳納原免稅進口料件的關稅和產品稅(或增值稅)。國家限制進口或者實行進口許可證管理的商品,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手續,並提交進口批準文件或者進口許可證後,方可在國內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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