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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設立境外保險類機構管理辦法(2015修訂)

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為了加強管理保險公司設立境外保險類機構的活動,防範風險,保障被保險人的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和國保險法》(以下簡稱《保險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保險公司,是指經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批準設立,並依法登記註冊的商業保險公司。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境外保險類機構,是指保險公司的境外分支機構、境外保險公司和保險中介機構。

本辦法所稱保險中介機構,是指保險代理機構、保險經紀機構和保險公估機構。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設立境外保險類機構,是指保險公司的下列行為:

(壹)設立境外分支機構、境外保險公司和保險中介機構;

(二)收購境外保險公司和保險中介機構。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收購,是指保險公司受讓境外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的股權、且其持有的股權達到該機構表決權資本總額20%及以上或者雖不足20%但對該機構擁有實際控制權、***同控制權或者重大影響的行為。

保險公司收購上市的境外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的,適用本辦法。中國保監會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六條 保險公司設立境外保險類機構應當遵守中國有關保險和外匯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中國保監會相關規定,遵守境外的相關法律及規定。

保險公司收購境外保險公司和保險中介機構,應當執行現行保險外匯資金的有關規定。第七條 中國保監會依法對保險公司設立境外保險類機構的活動實施監督管理。第八條 保險公司在境外設立代表機構、聯絡機構或者辦事處等非營業性機構的,適用本辦法。第二章 設立審批第九條 保險公司設立境外保險類機構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開業2年以上;

(二)上年末總資產不低於50億元人民幣;

(三)上年末外匯資金不低於1500萬美元或者其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

(四)償付能力額度符合中國保監會有關規定;

(五)內部控制制度和風險管理制度符合中國保監會有關規定;

(六)最近2年內無受重大處罰的記錄;

(七)擬設立境外保險類機構所在的國家或者地區金融監管制度完善,並與中國保險監管機構保持有效的監管合作關系;

(八)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十條 保險公司申請設立境外分支機構、境外保險公司和保險中介機構的,應當向中國保監會提交下列材料:

(壹)申請書;

(二)國家外匯管理局外匯資金來源核準決定的復印件;

(三)上壹年度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公司財務報表及外幣資產負債表;

(四)上壹年度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償付能力狀況報告;

(五)內部控制制度和風險管理制度;

(六)擬設境外保險類機構的基本情況說明,包括名稱、住所、章程、註冊資本或者營運資金、股權結構及出資額、業務範圍、籌建負責人簡歷及身份證明材料復印件;

(七)擬設境外保險類機構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市場分析報告和籌建方案;

(八)擬設境外保險類機構所在地法律要求保險公司為其設立的境外保險類機構承擔連帶責任的,提交相關說明材料;

(九)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保險公司在境外設立的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有其他發起人的,還應當提交其他發起人的名稱、股份認購協議書復印件、營業執照以及上壹年度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資產負債表。第十壹條 保險公司申請收購境外保險公司和保險中介機構的,應當向中國保監會提交下列材料:

(壹)申請書;

(二)國家外匯管理局外匯資金來源核準決定的復印件;

(三)上壹年度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公司財務報表及外幣資產負債表;

(四)上壹年度和最近季度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償付能力狀況報告及其說明;

(五)內部管理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

(六)擬被收購的境外保險類機構的基本情況說明,包括名稱、住所、章程、註冊資本或者營運資金、業務範圍、負責人情況說明;

(七)擬被收購的境外保險類機構上壹年度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公司財務報表;

(八)收購境外保險類機構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市場分析報告、收購方案;

(九)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擬被收購境外保險類機構為保險公司的,還應當提交其上壹年度和最近季度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償付能力狀況報告及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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