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保險業務外匯管理指引
2015年1月19日,國家外匯管理局以匯發〔2015〕6號印發《保險業務外匯管理指引》。該《指引》分總則、外匯保險業務市場準入和退出管理、外匯賬戶管理、外匯收支管理、監督管理、法律責任、附則7章54條,由國家外匯管理局負責解釋,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之前規定與本指引相抵觸的,按照本指引執行。附2所列文件自本指引施行之日起廢止。
二、關於行政許可審核權限下放後的銜接工作。保險集團(控股)公司和保險公司之前領取的《經營外匯業務許可證》如在有效期內的,可繼續使用至到期日。如需繼續經營外匯保險業務的,可在《經營外匯業務許可證》到期日前至少30個工作日按照《指引》規定申請經營外匯業務資格;到期後不繼續經營外匯保險業務的,向所在地國家外匯管理局各分局、外匯管理部繳回《經營外匯業務許可證》,即可自動終止外匯保險業務。
三、本通知發布前,未辦理直接投資外匯登記的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和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應按相關規定及時到所在地外匯局或經辦銀行補辦外匯登記手續。
四、為便於事後管理和監測,各分局、外匯管理部應對轄內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和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的外匯賬戶進行全面清查和核對,確保各類賬戶信息按規定如實報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