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對外貿易和非貿易的國際結算;
(二)國際銀行間的存款和貸款;
(三)華僑匯款和其他國際匯兌;
(四)外幣存款、貸款以及與外匯業務有關的經中國人民銀行準許的人民幣存款、貸款;
(五)外匯(包括外幣)的買賣;
(六)國際黃金買賣;
(七)組織或參加國際銀團貸款;
(八)在外國和港澳等地區投資或合資經營銀行、財務公司或其他企業;
(九)根據國家授權,發行外幣債券和其他有價證券;
(十)信托和咨詢;
(十壹)國家許可和委托辦理的其他銀行業務。第六條 根據國家授權,參加國際金融會議。第七條 中國銀行設在外國和港澳等地區的機構 , 得經營當地法令許可的壹切銀行業務。第四章 組織第八條 中國銀行設董事會,由名譽董事長壹人,董事長壹人,副董事長、常務董事和董事若幹人組成, 均由國務院委任。第九條 中國銀行董事會的任務如下:
(壹)審定本行的業務方針和計劃;
(二)聽取和審查本行行長的工作報告;
(三)審查通過本行年度決算和盈余處理方案;
(四)任免本行的高級職員;
(五)審定本行國內外分支機構的設立和撤銷;
(六)審議有關本行的其他重大事項。第十條 中國銀行設監事會,由首席監事壹人、監事若幹人組成,均由國務院委任。第十壹條 中國銀行監事會的任務如下:
(壹)監察本行對國家政策、法令和本行業務方針的執行情況;
(二)審查本行年度決算表報;
(三)調查重大案件,提出處理意見。第十二條 中國銀行設行長壹人,副行長若幹人,均由董事長提名,經董事會通過,報請國務院委任。第十三條 中國銀行行長負責全行的經營管理工作,定期向董事會提出工作報告。副行長協助行長工作。第五章 會議第十四條 中國銀行董事會每年舉行壹次會議,由董事長召集。
中國銀行監事會每年舉行壹次會議,由首席監事召集。
上述會議,必要時可提前或延期召開;也可由董事長召集董事監事聯席會議。第十五條 中國銀行董事會議、監事會議或董事監事聯席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組成人員出席(包括委托代表出席)方得開會。決議事項由出席人員半數以上通過有效。第六章 附則第十六條 本章程經國務院批準後施行,修改時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