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外匯管理局規定,保稅區內的企業在進行加工貿易時可以使用外幣支付,保稅區內的企業可以直接從境外進口貨物或者從境內或境外的區外企業購買境外企業的貨物時,可以使用外匯賬戶或購匯對境外支付,保稅區內的企業與境外簽訂出口合同,貨物由境內區外企業報關出境,境外貨款可以由區內企業收匯後原幣向境內區外企業劃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