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具有在同城註冊的境內企業法人資格,或經其法人機構書面授權辦理同城工商註冊的非獨立法人機構(以下簡稱“申請機構”),管理規範,財務制度健全;
2.申請機構及其負責人、實際控制人(受益人)無涉嫌洗錢、恐怖融資或其他犯罪活動的負面媒體報道,申請機構負責人、實際控制人在我行的洗錢風險評級不為高風險;
3.有固定的營業場所,可以設置外匯業務安全櫃臺,配置業務發展所需的設施;
4.在營業場所的顯著位置設置或放置“中國銀行授權外幣代兌機構”的標識;
5.具有能夠準確、及時接收中國銀行外匯牌價的設備或相應設施;
6.在營業場所顯著位置公布中國銀行外幣匯率;
7.有至少兩名經指定分行培訓合格的經營外幣兌換業務的工作人員;
8.辦理兌換業務的場所原則上必須設在機場、港口、車站碼頭、旅遊點、邊境口岸地區、主要商業區、涉外飯店和人員密集的賓館;
9.申請機構只能與壹家銀行簽訂協議成為兌付機構,我行必須是其唯壹授權銀行;
10.申請機構未因違規被取消外匯業務資格。
11.申請代理匯兌業務的機構原則上應在我行指定網點開立法人賬戶,兼顧其他業務合作。
12.申請機構應具備客戶身份識別、盡職調查和資金監控等內部控制機制。
對於不符合上述條件的,我行不得與其建立和保持匯兌業務關系。
以上內容供大家參考。請參考實際業務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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