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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條款的效力

法律分析:合同中的保底條款壹般被認為無效。合資合同中的擔保條款無效;委托理財合同中的擔保條款無效,證券公司與客戶之間的委托理財合同中的擔保條款無效,非證券公司與客戶之間的委托理財合同中的擔保條款無效。但法院傾向於認為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合同、契約中的擔保條款有效。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合資合同糾紛案件若幹問題的解答。

關於聯營合同中的保底條款(1)聯營合同中的保底條款通常是指聯營壹方雖然投資聯營,參與聯營,分享聯營利潤,但對聯營虧損不承擔責任,在聯營虧損時仍要收回其出資,收取固定利潤的條款。該擔保條款違反了聯營活動應當遵循的* * *負盈虧和* * *承擔風險的原則,損害了其他聯營企業和聯營企業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所以應該確認無效。如果合營企業發生虧損,合營壹方按保證條款收取的固定利潤應全部提取,以彌補合營企業的虧損。如無虧損,或經補償後仍有盈余,剩余部分可作為合營企業的盈余,由雙方重新協商合理分配或按合營各方的投資比例重新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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