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具有良好的行業聲譽和社會形象;
(二)持續經營業績良好,資產質量良好;
(3)管理層具有良好的專業素質和管理能力;
(四)具有健全的風險管理體系,能夠有效控制各類風險;
(五)具有健全的內部控制制度和有效的管理信息系統;
(六)按照審慎會計原則編制財務會計報告,會計師事務所對財務會計報告發表無保留意見;
(七)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和因內部管理問題引發的重大案件記錄;
(八)具有有效的人力資源管理體系和高素質的專業人員;
(九)具有管理和支持駐華機構活動的經驗和能力;
(十)具有有效的資本約束和資本補充機制。
(十壹)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結構;
(十二)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本條第(九)、(十)、(十壹)項僅適用於外商獨資銀行及其股東、中外合資銀行及其股東和外國銀行。第六條外資銀行的名稱包括中文名稱和外文名稱。外國銀行分行、代表處的中文名稱應當標明該外國銀行的國籍和責任形式。國籍以外國銀行註冊地為準。外國銀行名稱已經反映國籍的,可以不重復。如果外國銀行的責任形式是無限的,那麽中文名稱中可以省略責任形式的部分。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省地區的銀行在內地(大陸)的分支機構的中文名稱只需註明責任形式。第七條本辦法要求提交的材料,除年度報告外,如用外文書寫,應附中文譯本。用中英文以外的文字印刷的年度報告應附有中文或英文譯本。
本辦法所稱年度報告應當經過審計,並附申請人所在國家或者地區認可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意見。第八條本辦法要求提供的信息需要授權簽字人簽字的,應當壹並提交授權簽字人的授權委托書。
本辦法要求的營業執照復印件、金融業務許可文件復印件、授權委托書、外國銀行為其在華分行承擔稅務和債務責任的擔保書,應當經所在國家或者地區認可的機構公證,並經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國內公證機構出具的公證材料無需認證。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根據需要,可以要求申請人提交的其他申請材料經所在國家或者地區認可的機構公證,並經中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第二章機構設立第壹節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的設立第九條擬設立的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的章程;
(二)註冊資本為實繳資本,最低限額為6543.8+0億元人民幣或其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資金來源合法;
(三)有熟悉銀行業務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合格的從業人員;
(四)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
(五)具有有效的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內部控制制度;
(六)有與業務經營相適應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其他設施;
(七)具有適合業務運營的信息技術架構,支持業務運營的必要、安全、合規的信息技術系統,以及確保信息技術系統有效、安全運行的技術和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