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央行8月3日宣布,將遠期售匯業務的外匯風險準備金率調整為20%。央行強調,此舉不屬於資本管制,也並非行政性措施,而是宏觀審慎政策框架的壹部分。
要回答這壹問題,首先要解釋何為遠期售匯業務。這是銀行對企業提供的壹種匯率避險衍生產品。企業通過遠期購匯能在壹定程度上規避未來匯率風險,但由於企業並不立刻購匯,而銀行相應需要在即期市場購入外匯,這會影響即期匯率,進而又會影響企業的遠期購匯行為。這種順周期行為易演變成“羊群效應”。
2015年“8.11”人民幣匯率機制改革之後,為抑制外匯市場過度波動,央行將銀行遠期售匯業務納入宏觀審慎政策框架,對開展代客遠期售匯業務的金融機構收取外匯風險準備金,彼時,確定的準備金率就是20%。
不過在2017年9月,隨著跨境資本流動和外匯市場供求恢復平衡,市場預期趨於理性,中國央行將外匯風險準備金率調整為0。
因此,此番再次調整,顯然與近期外匯市場出現的順周期波動有關。
中國央行新聞發言人3日就此回答記者提問時表示,今年以來,外匯市場運行總體平穩,人民幣匯率以市場供求為基礎,有貶有升,彈性明顯增強,市場預期基本穩定,跨境資本流動和外匯供求也大體平衡。近期受貿易摩擦和國際匯市變化等因素影響,外匯市場出現了壹些順周期波動的跡象。因此,為防範宏觀金融風險,促進金融機構穩健經營,央行決定再次將遠期售匯業務的外匯風險準備金率從0調整為20%。
應該看到,此次對遠期售匯征收風險準備金,並未對企業參與外匯遠期、期權、掉期交易設置規模限制,也沒有逐筆審批要求,更沒有禁止企業開展這類交易,顯然不屬於資本管制,也並非行政性措施,而是宏觀審慎政策框架的壹部分。
央行表示,外匯風險準備金由金融機構交存,不對企業。企業可按現有規定辦理遠期結售匯業務,遠期結售匯作為企業套期保值工具的性質不變。為滿足交存外匯風險準備金的要求,銀行會調整資產負債管理,通過價格傳導抑制企業遠期售匯的順周期行為,對於有實需套保需求的企業而言,影響並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