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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助犯罪嫌疑人向境外轉移資金是什麽罪?

如果沒有參與上遊犯罪,但明知是犯罪所得,而幫助轉移資金,則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和犯罪所得收益罪;參與上遊犯罪的,直接按照所犯罪行定罪處罰,不再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或者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處罰;明知是犯罪所得而掩飾、隱瞞,其犯罪所得同時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與其他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法律條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壹十二條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或者明知是犯罪所得而隱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五條與盜竊、搶劫、詐騙、搶奪等犯罪分子事先通謀,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及其所產生的收益的,以盜竊、搶劫、詐騙、搶奪的* *犯論處。

第七條明知是犯罪所得而隱藏或者變相隱藏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構成刑法第三百壹十二條規定的犯罪,又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八條認定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以上遊犯罪成立的事實為依據。上遊犯罪未依法判決,但查證屬實的,不影響認定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和犯罪所得收益罪。

上遊犯罪事實經查證屬實,但行為人因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不影響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和犯罪所得收益罪的認定。

第九條盜用單位名義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違法所得被行為人私分的,依照刑法及司法解釋關於自然人犯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十條通過犯罪直接取得的贓款贓物,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壹十二條規定的“犯罪所得”。水果、租金等。上遊犯罪行為人處理犯罪所得後取得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壹十二條規定的“犯罪所得收益”。

采取介紹買賣、接收、持有、使用、加工、提供資金賬戶,協助將財產轉換為現金、金融票據、有價證券,協助將資金轉移、匯出境外等除隱匿、轉移、代購、代售以外的方法,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壹十二條規定的“其他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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