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國務院通過立法形式,明確了我國實行人民幣經常項目可兌換,其中增加規定,國家對經常性國際支付和轉移不予限制。
中國銀行今年在英國成立子行和中國國際銀行,同樣需要向英國金融服務監管局(FSA)遞交申請,並在批準後允許其註冊,開展業務。
中國外匯分類
按外匯管制程度分
①現匯,中國《外匯管理暫行條例》所稱的四種外匯均屬現匯,是可以立即作為國際結算的支付手段;②額度外匯,國家批準的可以使用的外匯指標。如果想把指標換成現匯,必須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布的匯率牌價,用人民幣在指標限額內向指定銀行買進現匯,按規定用途使用。
按交易性質分
①貿易外匯,來源於出口和支付進口的貨款以及與進出口貿易有關的從屬費用,如運費、保險費、樣品、宣傳、推銷費用等所用的外匯; ②非貿易外匯,進出口貿易以外收支的外匯,如僑匯、旅遊、港口、民航、保險、銀行、對外承包工程等外匯收入和支出。
按外匯使用權分
①中央外匯,壹般由國家計委掌握,分配給中央所屬部委,通過國家外匯管理局直接撥到地方各貿易公司或其他有關單位,但使用權仍屬中央部委或其所屬單位; ②地方外匯,中央政府每年撥給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使用的固定金額外匯,主要用於重點項目或撥給無外匯留成的區、縣、局使用; ③專項外匯,根據需要由國家計委隨時撥給並指定專門用途的外匯。
其他分類方法
①留成外匯,為鼓勵企業創匯的積極性,企業收入的外匯在賣給國家後,根據國家規定將壹定比例的外匯(指額度)返回創匯單位及其主管部門或所在地使用; ②調劑外匯,通過外匯調劑中心相互調劑使用的外匯; ③自由外匯,經國家批準保留的靠企業本身積累的外匯; ④營運外匯,經過外匯管理局批準的可以用收入抵支出的外匯; ⑤周轉外匯額度和壹次使用的外匯額度,壹次使用外匯額度指在規定期限內沒有使用完,到期必須上繳的外匯額度,而周轉外匯額度在使用壹次後還可繼續使用; ⑥居民外匯和非居民外匯,境內的機關、部隊、團體、企事業單位以及住在境內的中國人、外國僑民和無國籍人所收入的外匯屬於居民外匯,駐華外交代表機構、領事機構、商務機構、駐華的國際組織機構和民間機構以及這些機構常駐人員從境外攜入或匯入的外匯都屬非居民外匯。
參考: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