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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外匯交易中心章程

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為建立銀行間外匯交易制度,健全外匯市場管理,維護外匯交易的公正和交易者的合法權益,特設立本中心。第二條 本中心實行會員制,為獨立核算、非盈利性的事業法人。第三條 本中心接受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的領導和監管。第四條 本中心總部設在上海市,根據實際需要,可在其他地區設立分中心。第五條 本中心公告刊載於公開發行的日報。第二章 註冊資金第六條 本中心註冊資金為人民幣壹億元。第三章 業務第七條 本中心辦理以下業務:

1.提供外匯集中交易系統;

2.組織外匯交易品種的上市買賣;

3.辦理外匯交易的清算交割;

4.提供外匯市場的信息服務;

5.主管機關許可或委托的其他業務。第四章 會員第八條 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準經營外匯業務的外匯指定銀行、外資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向本中心提出申請經核準後,可成為本中心的會員。中心應將會員名單及有關情況報國家外匯管理局備案。國家外匯管理局有權根據有關規定撤銷會員資格。外匯指定銀行和其他經營外匯業務的金融機構所屬的分支機構,經其總行或總部授權,也可按同樣程序成為本中心的會員。第九條 本中心會員擁有如下權利:

1.有權參加會員代表大會;

2.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3.有對本中心事務的提議權和表決權;

4.有權利用本中心的通信及計算機網絡進行外匯交易,享用本中心提供的服務和設施;

5.有權對本中心的事務和其他會員的活動進行監督。第十條 本中心會員具有如下義務:

1.執行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依法開展外匯交易活動;

2.遵守本中心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執行本中心的決議;

3.指定合格代表從事外匯交易活動;

4.維護外匯市場的正常秩序,促進外匯市場的穩定和健康發展;

5.按規定繳納各項經費和提供有關信息資料;

6.維護本中心的通信系統、計算機網絡以及其他服務設施;

7.接受本中心的監管。第十壹條 對不履行義務的會員,本中心有權給予如下處分:

1.口頭警告;

2.書面通報;

3.罰款;

4.暫停交易資格;

5.開除會籍。

以上處分,可視情節輕重予以並處。第五章 會員大會第十二條 會員大會是本中心的最高權力機構。第十三條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壹次,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經理事會或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提議,可召開會員大會的特別會議。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行使如下職權:

1.制定、修改或廢除本中心章程;

2.選舉和罷免理事會成員;

3.審議通過理事會和總裁的工作報告;

4.審議通過財務預算、決算報告;

5.決定設立或撤銷本中心專門委員會;

6.其他必須由會員大會審議決定的重大事項。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由理事會召集,主席由理事長擔任,理事長缺席時,由理事長指定常務理事擔任。第十六條 會員向會員大會提交議案,至少需有30名會員聯合提出,方可付諸審議。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的決定事項須由出席會員的三分之二以上表決同意後,始得通過。表決采取無記名方式,每壹會員壹票。第六章 理事會第十八條 本中心設理事會,為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中心的決策機構,向會員大會負責。第十九條 理事會承擔如下職責:

1.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2.根據總裁提名,審議新會員加入本中心的申請;

3.聘任總裁;

4.審定總裁提議的業務規章和工作計劃;

5.審議對會員開除會籍的處分;

6.審定總裁提出的財務預算、決算方案。第二十條 理事會由理事13人組成,其中會員理事8人,由會員大會從會員的法定代表人或出席會員大會的代表中選舉產生;非會員理事5人,由主管機關提名,經會員大會選舉產生。會員理事和非會員理事任期為兩年,均可連選連任。第二十壹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壹人,由非會員理事擔任,經主管機關提名,理事會選舉產生。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設常務理事7人,其中包括理事長、總裁、非會員理事3人,會員理事4人,在理事會休會期間代表理事會行使職權。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工作由理事長主持,理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理事長指定常務理事代行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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