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合法,外匯屬於正常的國際貿易交易的方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外匯管理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外匯,是指下列以外幣表示的可以用作國際清償的支付手段和資產:(壹)外幣現鈔,包括紙幣、鑄幣;(二)外幣支付憑證或者支付工具,包括票據、銀行存款憑證、銀行卡等;(三)外幣有價證券,包括債券、股票等;(四)特別提款權;(五)其他外匯資產。
第四條 境內機構、境內個人的外匯收支或者外匯經營活動,以及境外機構、境外個人在境內的外匯收支或者外匯經營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五條 國家對經常性國際支付和轉移不予限制。
第六條 國家實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制度。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應當對國際收支進行統計、監測,定期公布國際收支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