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境旅客行李物品管理規定
(1991年9月2日海關總署發布)
第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進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監管辦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
本規定所稱過境旅客,是指持有效過境簽證(來自與我國互免簽證國家的旅客,憑本人有效護照)從境外某地經境內前往境外另壹地的旅客;包括入境後未離開海關監管區域或者海關監管的運輸工具而直接出境的旅客。
文章
不離開進境口岸海關監管區域或者海關監管運輸工具的過境旅客,可以免填“旅客行李物品申報單”,海關準許其行李、物品過境,壹般不予查驗,但海關認為必要時除外。
第四條
在規定期限內離開海關監管區的過境旅客,攜帶的行李物品以其旅行所需為限。海關對進出境的非居民短期旅客的行李物品按規定辦理。其中,屬於《旅客進出境行李物品分類表》(見附件壹)第三類、第四類、第五類的物品,經海關批準,可以辦理臨時免稅放行登記,過境旅客出境時必須攜帶原物品出境。超出規定範圍的,除按照第五條規定辦理外,不準入境。
第五條
過境旅客攜帶的貨物超出本規定第四條所述允許放行範圍的,部分旅客將委托經海關認可並指定的報關運輸公司代理,參照海關監管貨物按有關規定辦理手續,將監管的過境貨物交由相關海關監管出境;否則,海關不允許入境。
第六條
對不準進境的物品,除海關總署已特別征稅或保證放行的物品外,貨主或其代理人應自物品申報進境之日起三個月內辦理退運結案手續。逾期未辦理的,海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處理。
第七條
海關準予過境的物品和經海關登記暫時免稅放行的旅行物品,未經海關批準,不得在境內停留。因丟失、被盜或者其他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再次攜帶出境的,應當提供公安部門的證明文件,並向海關辦理結案手續。如果不能提供證明文件,過境旅客應照章納稅。
第八條
過境旅客無論是否離開海關監管區,均不得攜帶《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止進出境物品清單》(見附件二)所列物品。
第九條
對違反本規定有關條款的過境旅客,海關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行政處罰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十條
本規定自壹九九壹年九月十日起執行。
附件1:
旅客進出境行李分類表
第壹類物品
價值人民幣200元以下(含200元)的食品、服裝、服飾、工藝品、手表等生活用品。
第二類物品
煙草
酒
第三類物品
價值人民幣1000以上的生活用品。
第四類文章
電視機、洗衣機、冰箱、照相機、音響、收錄機、摩托車等價值在人民幣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生活用品。
第五類文章
價值200元以上500元以下(含500元)的打字機和電子鍵盤、照相機等生活用品。
註意:
1.本表所稱進境物品價值參照海關核定的完稅價格確定,出境物品價值以國內合法商業發票所列價格為準。
2.各類旅客攜帶本表所列物品進出境的具體允許征、免稅額度,由海關總署另行規定。
3.本表中未列出的項目不再按價值分類。
附二
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止進出境物品清單
(壹)禁止進境物品
1,各種武器、彈藥、爆炸物;
2、偽造貨幣和偽造有價證券;
3.印刷品、膠片、照片、唱片、影片、錄音帶、錄像帶、激光視盤、計算機存儲介質及其他對我國政策、經濟、文化、道德有害的物品;
4.各種烈性毒藥;
5.鴉片、嗎啡、海洛因、大麻及其他能使人成癮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
6.帶有危險性病菌、害蟲和其他有害生物的動物、植物及其產品;
7.對人畜健康有害的、來自疫區的、能傳播疾病的食品、藥品或者其他物品;
8、人民幣(按照貨幣協議的除外;人民幣外匯券按有關規定辦理)。
(二)禁止出境的物品
1.列入禁止入境範圍的所有物品;
2.手稿、印刷品、膠片、照片、唱片、膠卷、錄音帶、錄像帶、激光視盤、計算機存儲介質及其他涉及國家秘密的物品;
3.珍貴文物和其他禁止出境的文物;
4、瀕危和珍貴動植物(包括標本)及其種子和繁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