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條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機構實施行政許可不適用本辦法。
第五十三條本辦法自2004年6月165438+10月1日起執行。
本辦法實施前,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實施行政許可的規定與本辦法不壹致的,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停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