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銀行行長的任期為五年。
中國人民銀行的主要職責是:
(壹)起草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完善相關金融機構的操作規程;發布與履行職責有關的命令和規定。
(二)依法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
(三)監督管理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銀行間債券市場、外匯市場和黃金市場。
(四)防範和化解系統性金融風險,維護國家金融穩定。
(五)確定人民幣匯率政策;保持合理的人民幣匯率水平;實施外匯管理;持有、管理和運營國家外匯儲備和黃金儲備。
(六)發行人民幣,管理人民幣流通。
(七)管理國庫。
(八)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支付結算規則,維護支付結算系統的正常運行。
(九)制定並組織實施金融業綜合統計制度,負責數據收集和宏觀經濟分析預測。(十)組織協調全國反洗錢工作,指導部署金融業反洗錢工作,承擔反洗錢資金監控責任。
(十壹)管理信用行業,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
(十二)作為國家的中央銀行,從事有關的國際金融活動。
(十三)按照有關規定從事金融業務活動。
(十四)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工作。
省部級職位包括以下職位
1,省(黨、市)委書記、省長(政府主席、市長)、政協主席、人大常委會主任、省級行政區(省、自治區、直轄市、特別行政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
2.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政委、司令員(明確正部級)。
3、全國人大、國務院、政協各部委幹部(如教育部部長、國家發改委主任)。
4.中央紀委副書記、中央直屬事業單位正職、特派副職、辦公室主任(中聯部部長、中宣部副部長、中央組織部副部長、中央統戰部副部長、中央黨校副校長、中央辦公廳副主任)。
5.國家級企業專職領導(如鐵路總公司總經理、中國投資有限責任公司總經理、董事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