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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民銀行信貸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為保證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貨幣需求與貨幣供應的基本平衡,保持幣值穩定,保障信貸資金安全,以促進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地發展,特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中國人民銀行、商業銀行(含合作銀行,下同)、政策性銀行、信托投資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保險公司、信用合作社、融資中介機構以及郵政儲蓄機構等。第三條 本辦法中的信貸資金系指上述機構人民幣下列項目的全部或部分:

1.資本,包括核心資本及附屬資本。

2.負債,包括各類存款、借入款項及其他負債。

3.資產,包括貸款、投資、其它金融資產及表外資產。第四條 信貸資金管理系指中國人民銀行(以下簡稱人民銀行)對貨幣信貸總量的控制和信貸資金的調節與監管。第五條 信貸資金管理的基本原則是:總量控制,比例管理,分類指導,市場融通。

總量控制,系指人民銀行主要運用間接的、經濟的手段,控制貨幣發行、基礎貨幣、信貸規模以及金融機構的金融資產總量,以保證貨幣信貸的增長與經濟發展相適應。

比例管理,系指規定金融機構的資產與負債之間必須保持壹定的比例,以保證信貸資金的安全性和流動性。

分類指導,系指在統壹的貨幣政策下,對不同的金融機構的信貸資金實施有區別的管理方法。

市場融通,系指人民銀行主要通過市場來促使信貸資金的合理配置。商業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主要通過市場融通資金,改善資產負債結構。第六條 人民銀行是信貸資金管理的主管機關。第二章 貨幣信貸總量控制第七條 人民銀行總行掌握貨幣政策決定權、貨幣發行權、基礎貨幣管理權、信貸總量控制權、基準利率和法定利率調節權。人民銀行的分支機構按照總行的授權,負責轄區內的信貸資金管理。第八條 人民銀行對貨幣信貸總量的控制,要由信貸規模管理為主的直接控制逐步轉向運用社會信用規劃、再貸款、再貼現、公開市場操作、準備金率、基準利率、比例管理等手段的間接控制。第九條 人民銀行要建立經濟、金融宏觀指標監測體系,通過對國民生產總值、物價指數、國際收支狀況等主要指標的分析、預測,確定貨幣供應量的年度增長幅度。貨幣供應量的中長期目標是M2,短期目標是M1。第十條 人民銀行根據確定的貨幣供應量增長幅度,編制社會信用規劃。社會信用規劃包括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信貸計劃和企業融資計劃。金融機構要按照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編制上報信貸計劃,人民銀行將其納入社會信用規劃綜合平衡後用於指導金融機構的信用活動。第十壹條 人民銀行要減少信用貸款,增加再貼現和抵押貸款,發展以國債、外匯為操作對象的公開市場業務,逐步提高通過貨幣市場吞吐基礎貨幣的比重。第十二條 人民銀行制定資產負債比例管理辦法,監管金融機構資產負債比例指標執行情況。金融機構要建立健全內部資金運用總量約束和風險管理機制,以保證貨幣信貸總量的健康適度。第十三條 人民銀行在必要時,可以運用貸款限額管理手段控制信貸規模。第十四條 各金融機構必須遵守人民銀行關於信貸資金管理的規定,執行人民銀行規定的利率及其浮動幅度。第三章 信貸資金的比例管理第十五條 商業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按照自主經營、自擔風險、自負盈虧、自求平衡、自我約束、自我發展的原則,實行資產負債比例和風險管理。第十六條 資產負債比例管理是以金融機構的資本及負債制約其資產總量及結構。實行這種管理是為了保持資產的安全性和流動性,保證資產質量,防範和減少資產風險,提高信貸資金效益。第十七條 資產負債比例管理指標,主要包括資本充足率、存貸款比例、中長期貸款比例、資產流動性比率、備付金比例、單個貸款比例、拆借資金比例、股東貸款比例和貸款質量比例。商業銀行根據本行情況可增加其他監測指標。第十八條 商業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要建立健全貸款審查審批制度;逐步降低信用放款比重,提高抵押、擔保貸款和貼現比重;對金融資產實行風險權數考核,控制風險資產比重;建立大額貸款、大額信用證、大額提現向人民銀行報告制度;完善信貸資產風險準備制度。第十九條 商業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要接受人民銀行對其資產負債比例及其資產質量的檢查和考核。商業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要按照人民銀行的要求,及時、準確、完整上級資產負債比例和資產質量管理的統計報表和分析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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