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
第四條 中國人民銀行履行下列職責:
……
(七)持有、管理、經營國家外匯儲備、黃金儲備;
外匯儲備的具體形式是:政府在國外的短期存款或其他可以在國外兌現的支付手段,如外國有價證券,外國銀行的支票、期票、外幣匯票等。主要用於清償國際收支逆差,以及幹預外匯市場以維持該國貨幣的匯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