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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民銀行《假幣收繳鑒定管理辦法》中所指的外幣是什麽?

外幣是指我國商業銀行可以兌換的其他國家或地區的法定貨幣。

1.人民幣是指中國人民銀行依法發行的貨幣,包括紙幣和硬幣;外幣是指可在中國境內兌換的其他國家或地區(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省地區除外)的法定貨幣。

二、假幣是指用各種手段制造的假幣,模仿真幣的圖案、形狀和顏色。變造貨幣是指在真幣的基礎上,通過挖取、揭取、變造、拼湊、移印、重印等方式,改變真幣原有形態的假幣。

壹是金融機構在辦理業務中發現假幣,應當由該金融機構兩名以上業務人員當面收繳。假人民幣紙幣應當加蓋“假幣”字樣;偽造的外幣現鈔和各種假幣應密封在統壹格式的專用袋內,密封處應加蓋“假幣”字樣,專用袋上應標明幣種、券種、面額、張數(張)、冠字號碼、收款人、支票姓名章等詳細內容。收繳假幣的金融機構(以下簡稱“收繳單位”)應當向持有人出具由中國人民銀行統壹印制的《假幣收繳憑證》,並告知持有人對收繳貨幣的真偽有異議的,可以向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或者中國人民銀行授權的當地鑒定機構申請鑒定。被扣押的假幣不得交給持有人。

二是持有人對沒收貨幣的真實性有異議的,可在收繳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直接或通過收繳單位向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或中國人民銀行授權的當地鑒定機構提出書面鑒定申請。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和中國人民銀行授權的鑒定機構應當免費提供貨幣真偽鑒定服務。鑒定後,出具中國人民銀行印制的貨幣真偽證明書,並加蓋貨幣鑒定專用章和鑒定人姓名章。中國人民銀行授權的認證機構應當在其營業場所公示其授權證書。

三、金融機構在收繳假幣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立即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提供相關線索:

(壹)壹次性查獲偽造人民幣20張以上(含20張)、偽造外幣10張(含10張)的;

(二)屬於使用新的偽造手段制造假幣的;

(三)有制造、銷售假幣線索的;

(四)持票人不配合金融機構的托收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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