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認真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及總行相關政策規定;
(二)負責執行中央銀行在山東省的資金、存款準備金、再貼現、利率等貨幣信貸政策,監督管理金融市場;
(3)防範和化解山東省系統性金融風險,維護區域金融穩定;
(4)分析研究山東省宏觀經濟金融形勢,為總行和省委、省政府決策提供參考;
(5)負責山東省金融統計管理工作;
(六)負責管理山東省征信業,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
(七)管理山東省貨幣發行、現金管理和反假人民幣業務;
(八)管理山東省人民銀行的會計和金融業務;
(9)負責山東省支付結算管理工作;
(10)負責指導和部署山東省金融業反洗錢工作,監控山東省本外幣大額和可疑資金交易信息;
(11)管理山東省外匯、外債和國際收支;
(12)管理山東省國庫業務、科技和安全工作;
(13)負責山東、河南兩省人民銀行人事、內審、黨群等工作。
(14)承辦總行交辦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