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主管審批機關批準的項目建議書,必須包括技術經濟可行性研究報告(略)、設計任務書和初步設計概算批復,並納入當年全國或分地區固定資產投資計劃。
2.具備啟動條件。建設用地征地拆遷手續齊全,施工力量、材料設備落實,環保措施可靠。
3.貸款項目投產後,原料齊備,能源供應有保障,產品適銷對路,符合錢少、見效快、收益大、匯率高、社會經濟效益好的要求。
4.投產後所需的自籌資金和最低流動資金已按國家規定的比例落實。
5.償還貸款本息的資金來源必須落實。凡用稅前利潤、稅收減免或其他應交有關部門的收入償還貸款本息的,必須經稅務機關或有關部門核定。
6.有相應資金作為貸款抵押物或相應經濟能力的法人擔保貸款。第四章貸款期限及利率第七條專項貸款的期限為65,438+0至3年,自貸款之日起至還清本息止,少數為4至5年。建設周期長、社會經濟效益好的單項工程最長不超過7年。第八條專項貸款利率執行國家規定的利率。老、少、邊、窮地區發展經濟貸款,實行優惠利率;十四、沿海港口城市和經濟特區開發貸款、地方經濟開發貸款,按固定資產貸款利率計息;用外匯額度購買人民幣貸款用於技術改造的,按固定資產貸款利率計息,用於流動資金的,按流動資金貸款利率計息。第九條利息計算方法。基本建設貸款自貸款之日起,按年計息。技術改造貸款應按季度結算和催收。新項目建設期間無收入來源的,經批準可暫緩計息。但是,未收回的應收利息應按復利計算。
如遇利率調整,應分期計收利息。第五章貸款的審查、發放和回收第十條各地人民銀行必須在上級行下達的專項貸款計劃內,突出重點,按照信貸政策和原則,認真審批貸款。第十壹條貸款項目壹般可通過三種方式審批:
第壹種由中國人民銀行審核確定。人民銀行壹、二級分行根據有關部門和城市上報的基本建設或技術改造項目,選擇並指定人民銀行有關分支機構進行審查評估。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分行、計劃單列市分行、經濟特區分行(以下簡稱省、自治區、直轄市分行,下同)規定的審批權限,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後,可以委托專業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下同)發行。
第二種委托專業銀行審核固定項目。根據有關部門和城市上報的基本建設或技術改造項目,經人民銀行壹、二分行篩選後,委托有關專業銀行進行審查評估,在征得人民銀行同意後,由受委托銀行負責確定項目。
第三類人民銀行和專業銀行受到同樣的審查和認定。對少數大型基本建設或技術改造聯合貸款項目,由中國人民銀行和專業銀行共同審查評估,按審批權限審批。
貸款審批和貸款發放方式由中國人民銀行壹、二級分行決定。第十二條貸款項目批準後,受托銀行或中國人民銀行應根據正式批文和有關文件與借款人簽訂借款合同。合同的副本被送到當地人民銀行。采用上述第壹、二種方式審批貸款項目的,委托銀行和受委托銀行應簽訂委托協議(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