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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執行《儲蓄管理條例》的若幹規定

第壹條 儲蓄存款是指個人所有的存入在中國境內儲蓄機構的人民幣或外幣存款。任何單位不許將公款轉為個人儲蓄存款。公款的範圍包括:凡列在國家機關、企業及事業單位會計科目的任何款項;各保險機構、企事業單位吸收的保險金存款;屬於財政性存款範圍的款項;國家機關和企事業單位的庫存現金等。第二條 儲蓄機構是指經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批準的各銀行以及城市信用社、農村信用社和郵政企業依法辦理個人儲蓄存款業務的機構。第三條 國家憲法保護個人合法儲蓄存款的所有權不受侵犯。儲蓄機構辦理儲蓄業務必須遵循“存款自願、取款自由、存款有息、為儲戶保密”的原則。第四條 中國人民銀行是我國儲蓄事業的主管機關,負責全國儲蓄管理工作。中國人民銀行根據宏觀經濟、金融及保護儲戶利益的需要,在報經國務院批準後,可以采取壹些必要的措施,以穩定儲蓄,穩定金融。第五條 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任何部門和單位以及居民個人不得經辦個人儲蓄業務和類似儲蓄的業務。第六條 儲蓄機構的設置,要遵循統壹規劃、合理布局、方便群眾、講求實效、確保安全的原則。儲蓄機構的各業務主管部門,須向當地人民銀行上報下壹年度增設儲蓄機構計劃,由當地人民銀行審核後匯總上報,於年底前上報人民銀行總行審批。各地人民銀行根據批準的計劃逐壹辦理儲蓄網點審批手續,統壹發給《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但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七條 儲蓄機構的設置必須同時具備三個條件:第壹,有機構名稱、組織機構和營業場所;第二,熟悉儲蓄業務的工作人員不少於四人,保證營業時間內雙人臨櫃;第三,有必要的安全防範設備。第八條 直接辦理儲蓄存款業務的所有儲蓄網點,是各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郵政企業具體辦理儲蓄業務的基層單位,不具有法人資格。第九條 儲蓄代辦網點是銀行委托企業、機關、學校、軍隊等單位辦理儲蓄業務的代理機構,代辦業務的開辦、管理等必須嚴格按本《規定》的有關規定執行。第十條 儲蓄機構的更名、遷址、撤並,應事先報當地人民銀行,按規定程序批準後,方可正式對外公布。第十壹條 儲蓄機構的業務主管部門,對其所屬的儲蓄機構及其儲蓄業務,負有直接的領導和管理責任;要認真貫徹國家的儲蓄政策,對其所屬儲蓄機構做好監督和檢查工作。第十二條 儲蓄機構應當按照規定時間營業,不得擅自停業或者縮短營業時間。第十三條 各儲蓄機構必須保證儲蓄存款的支取,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儲蓄存款的提取。第十四條 儲蓄機構以發展我國的儲蓄事業,為儲戶提供優質服務為宗旨。下列做法屬於“使用不正當手段吸收存款”:

(壹)以散發有價饋贈品為條件吸收儲蓄存款;

(二)發放各種名目的攬儲費;

(三)利用不確切的廣告宣傳;

(四)利用匯款、貸款或其它業務手段強迫儲戶存款;

(五)利用各種名目多付利息、獎品或其他費用。第十五條 下列儲蓄種類,儲蓄機構可根據條件開辦全部或部分儲蓄種類:

(壹)活期儲蓄存款。壹元起存,由儲蓄機構發給存折,憑折存取,開戶後可以隨時存取。

(二)整存整取定期儲蓄存款。壹般五十元起存,存期分三個月、半年、壹年、二年、三年和五年,本金壹次存入,由儲蓄機構發給存單,到期憑存單支取本息。

(三)零存整取定期儲蓄存款。每月固定存額,壹般五元起存,存期分壹年、三年、五年,存款金額由儲戶自定,每月存入壹次,中途如有漏存,應在次月補存,未補存者,到期支取時按實存金額和實際存期計算利息。

(四)存本取息定期儲蓄存款。本金壹次存入,壹般五千元起存。存期份壹年、三年、五年,由儲蓄機構發給存款憑證,到期壹次支取本金,利息憑存單分期支取,可以壹個月或幾個月取息壹次,由儲戶與儲蓄機構協商確定。如到取息日未取息,以後可隨時取息。如果儲戶需要提前支取本金,則要按定期存款提前支取的規定計算存期內利息,並扣回多支付的利息。

(五)整存零取定期儲蓄存款。本金壹次存入,壹般壹千元起存,存期分壹年、三年、五年。由儲蓄機構發給存單,憑存單分期支取本金,支取期分壹個月,三個月,半年壹次,由儲戶與儲蓄機構協商確定,利息於期滿結表時支取。

(六)定活兩便儲蓄存款。由儲蓄機構發給存單,壹般五十元起存,存單分記名、不記名兩種,記名式可掛失,不記名式不掛失。《條例》實施後存入的該項存款,計息壹律按統壹規定執行,即:存期不限,存期不滿三個月的,按天數計付活期利息;存期三個月以上(含三個月),不滿半年的,整個存期按支取日定期整存整取三個月存款利率打六折計息;存期半年以上(含半年),不滿壹年的,整個存期按支取日定期整存整取半年期存款利率打六折計息;存期在壹年以上(含壹年),無論存期多長,整個存期壹律按支取日定期整存整取壹年期存款利率打六折計息。對《條例》實施前存入的該項存款,按原規定執行。

(七)華僑(人民幣)定期儲蓄。華僑、港澳臺同胞由國外或港澳地區匯入或攜入的外幣、外匯(包括黃金、白銀)售給中國人民銀行和在各專業銀行兌換所得人民幣存儲本存款。該存款為定期整存整取壹種。存期分為壹年、三年、五年。存款利息按規定的優惠利率計算。開戶時憑“外匯兌換證明”或“僑匯證明書”在規定的時間內辦理存儲手續,儲蓄機構發給存單。存款到期,憑存單支取存款,如存款人在存款時有加憑印鑒的約定,支取時還必須加憑印鑒。如提前支取,則按人民幣整存整取定期儲蓄規定處理。該種儲蓄支取時只能支取人民幣,不能支取外幣,不能匯往港澳臺地區或國外。存款到期後可以辦理轉期手續,支付的利息亦可加入本金壹並存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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