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出訪要有明確的公務目的和實質性內容;
(二)根據業務需要,圍繞工作重點安排出訪;
(三)從嚴控制團組規模和在外時間;
(四)統壹計劃,歸口管理,按規定程序審批和辦理手續;
(五)嚴守外事紀律,嚴格執行出訪計劃;
(六)堅持勤儉辦事,節約國家外匯。第四條 總行國際司是人民銀行系統外事工作歸口管理部門。其在因公出國上歸口管理的職責是:
(壹)擬訂人民銀行系統因公出國(境)考察、培訓計劃,經批準後下達出訪任務;
(二)審批直屬企事業單位和歸口管理單位的出訪計劃,確認外單位邀請本行人員參加的出訪任務;
(三)辦理臨時出國(境)處理公務事項的報批,管理因公護照、簽證、出境證明和總行外事經費;
(四)承辦出訪團組及人員培訓的對外聯系和組織實施;
(五)掌握系統因公出國(境)情況,落實有關政策規定。第五條 總行人事司和各壹級分行黨組、印鈔造幣總公司黨委負責因公出國(境)人員的政審。其職責是:
(壹)擬訂因公出國(境)人員政審規定及管理辦法;
(二)會同外事、業務部門對因公出國(境)團組的人員構成提出審核意見;
(三)對因公出國(境)人員的政治條件進行審查,開具政審批件;
(四)做好對人員出國(境)前後的跟蹤管理工作。第六條 因公出訪計劃的提出
(壹)總行領導的年度出訪計劃,由國際司會同辦公廳根據國際金融組織年度活動安排、外國中央銀行的邀請、國家金融外交活動的需要等,於年前提出,報總行黨組批準。
(二)分行行長年度出訪計劃,由國際司根據總行領導指示,會同有關部門,在總結上年分行行長出訪情況的基礎上擬訂,報總行黨組批準。
(三)人民銀行年度專題考察和重點培訓計劃,由國際司根據總行工作要點和總行領導指示擬訂,報主管行長批準;也可由國際司根據總行領導的指示精神,臨時指定擔負重點項目的單位擬訂組團計劃。
(四)各分行在涉外業務聯系中,如有出訪需要,可提出計劃,上報總行統壹把關,由國際司具體辦理,報經主管行長批準,再對外聯系,經費自行解決。
(五)直屬企事業和歸口單位,根據全年工作的經營安排,於年初提出年度出訪計劃;由於業務需要的臨時出訪,要通過國際司向主管行長報送簽報。所有出訪計劃和請示均由國際司初審,上報行長或主管行長批準後實施。
(六)由於特殊的工作原因確需參加外單位組團的,要從嚴掌握,逐級上報,由總行決定是否出訪。
(七)出訪團組的人數要嚴格控制,壹次出訪國家壹般不超過兩個;在境外停留時間限制在兩周以內。
(八)出訪計劃壹經批準,必須認真執行。由於特殊原因需要調整計劃,必須重新履行報批手續。第七條 出訪團組的組成
(壹)總行組團的出訪計劃經批準後,由國際司圍繞業務分工和總行工作部署,向各司局和分行下達參加組團人員指標及有關要求,各單位推薦人選並按要求上報審批。
(二)經批準擔負同壹出訪任務的人員組成團組。出訪團組必須由組團單位指定壹名出訪人員擔任團長,負責團組活動有關事宜;2人以上的培訓項目,要指定壹名負責人。團長或負責人應當政治業務素質好、管理能力較強,並在本團組辦理手續、執行任務、人員和財務管理上,向任務下達部門和本單位領導負責。團組出現違紀問題要追究團長和組團單位的責任。
(三)團組要按主管部門的要求,出國前要對團組人員布置出訪的具體任務,進行外事紀律和安全保密教育。人數較多的團組,還應進行安全、財務等方面的分工。第八條 因公出國(境)辦理和審批程序
(壹)申報因公出國(境)意向
1.各司局、各分行根據本部門、本地區中央銀行業務的特別需要和總行的要求,於每年12月10日前(個案提前45天),向國際司報送次年出國(境)考察和開展業務活動的意向,由國際司依據有關政策規定、總行工作部署和行長意圖、外事經費預算規模等進行綜合審核後,整理提出總行司局和審定個別分行因公出國(境)組團計劃,報主管行長或行長批準後實施。
2.申請年度出訪報告必須說明:申請出訪的理由和依據、任務、目的,擬出訪的國家(地區)及單位,在境外計劃停留時間、經費預算及來源,擬組團及出訪的人員數量及最高級別,聯系人姓名、電話和傳真機號碼等。
3.出訪意向壹旦列入總行計劃,國際司即反饋通知報送意向的單位。不批準的不予反饋。
(二)報送出訪人員名單
在接到總行組團指標後,各單位應確定人選並於團組出訪前45天向總行上報被推薦人員姓名、性別、職務、年齡、對外身份和總行要求上報的其他事項,分行人員還應壹並上報政審表或政審備案表。總行若不同意推薦人選,在15天內通知原單位。
人民銀行系統所有人員因公出國(境),壹律逐級上報總行審批;計劃單列市分行副行級以上人員因公出國(境),應事先征得省分行同意,再向總行報批。
(三)出訪材料的報送
1.被指定的重點組團單位,應當呈報以下材料:出國(境)請示或簽報,外方邀請函電、涉外商務合同、其他任務依據文件(外文函電須附中文譯文),出國(境)任務日程安排。申報隨外單位組團出訪,除呈報上述材料外,還須附上由組團單位所歸口的外事部門開具的“任務批件”或“任務通知書”。
2.因公出訪請示(簽報)應說明:項目依據、任務內容和目的,外方邀請單位,出訪日期、國家(城市)及單位,組團人員姓名、性別、單位、職務、年齡、對外身份,在外時間、經費來源,並附日程表和考察、培訓要點。請示(簽報)按照審批權限,確定主送單位(人)和會簽單位;分行的因公出國(境)請示,主送單位壹律寫“人民銀行總行國際司”,並抄送總行人事司壹份。
3.提前45天將出訪請示(簽報)材料原件報總行國際司;隨國出訪也應盡早上報有關材料。無論緩急,因公出國(境)呈報材料必須按組織渠道遞送,不得交出訪人個人自行報送和托人轉遞。京內單位可由專管人員直接送達。
4.分行因公出國(境)請示,必須加蓋本行印章。原則上不受理請示和簽報的傳真件及復印件,特急事項征得主管部門同意的例外。
5.對各單位的出訪請示,經總行主管行長批準,國際司即下達出訪任務或以“批復”的方式反饋。經研究需要調整內容的,由國際司與報送單位洽商後再行報批。
(四)出訪人員的審批
1.副局(司、廳)級以上(含副局級)人員因公出訪,須事先征得其主管行領導同意,然後由國際司通知所在單位向其主管行長及主管外事的行領導寫出簽報,並會簽國際司和人事司。
2.處級以下(含處級)人員因公出訪,由所在單位向總行國際司寫出簽報,經國際司綜合處審查後,送人事司會簽,再由國際司領導審批。
3.總行國際司工作人員因公出國(境),不論級別和時間長短,均需簽報主管行領導審批。
(五)因公出國(境)任務的下達
1.由總行組團、或由總行責成某個單位為主組團的考察和培訓項目,經研究批準後,由國際司以“任務批件”的形式下達。
2.由人民銀行組團,由於工作需要邀請外單位參加的,由國際司以“任務通知書”形式通知外單位。
3.外單位組團,由於工作需要邀請人民銀行人員參加,報經總行同意出訪的任務,由國際司以“任務確認件”的形式下達。
(六)開具政審批件
接受出訪任務的人員,持“任務批件”或“任務確認件”到總行人事司或有政審權的部門開具政審批件。
(七)辦理出訪手續
1.辦理護照簽證手續。出訪人員必須在取得“任務批件”“任務通知書”“任務確認件”後,方可通過總行國際司或省市外事辦公室辦理簽證或開具出境證明。分行人員護照經總行授權,可在當地辦理;總行人員必須在總行國際司辦理。
2.總行組團的,由總行直接組織辦理或委托參加出訪的壹個單位牽頭辦理有關手續;經批準單位組團的,按總行的要求實施。經批準零星出訪的個人,由所在單位辦理有關手續。
3.辦理出國費用手續。使用總行外事經費的項目,當事人持批準出訪簽報的復印件,到總行國際司綜合處辦理有關費用審批手續。分支行人員壹般在本單位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