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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印發《外國銀行在華設立分行暫行管理規定》的通知

第壹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第壹款的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分行是指中國境內的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分行和外國銀行分行在同壹城市經濟技術開發區設立的分行;外國銀行分行應對其分支機構實行集中統壹管理和核算。第三條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申請設立分行,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連續5年以上,無違法或不良記錄,且在申請時連續三年盈利;

(二)實收資本2億元以上;

(三)申請前年末平均貸款余額65438億美元以上,資產質量良好。第四條外國銀行分行申請設立分行,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連續3年以上,無違法或不良記錄,並在申請前連續兩年盈利;

(2)申請前年末平均貸款余額65438億美元以上,資產質量良好。

此外,中國人民銀行在受理上述申請時,還應考慮外資銀行所在國是否在相應問題上給予中資銀行同等待遇。第五條擬設立分行的外商獨資銀行、合資銀行,應在原有實收資本的基礎上,增加不低於65438億元人民幣的外匯資金作為擬設分行的營運資金。第六條外國銀行申請開設分行,應當向其在中國境內的分行撥付不低於5000萬元人民幣的等值外匯作為分行營運資金,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的規定,將其中的30%存入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行。第七條外國銀行申請設立分行,應當向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提交下列材料,經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初審後,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批準。

(壹)由董事長或行長簽署的致中國人民銀行行長的申請書,內容包括擬設立分行的名稱、無償追加營運資金、擬申請的業務種類;

(二)外國銀行在華分行行長或者其總行相關部門負責人簽署的對該分行主要負責人的任命書;

(三)擬設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簡歷。第八條設立申請經中國人民銀行審查批準後,頒發批準證書,外國銀行憑此證書向國家外匯管理局申請經營外匯業務許可證。第九條外國銀行應當自收到中國人民銀行批準證書之日起30日內,按照本規定第六條的要求籌足營運資金,經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指定的中國註冊會計師驗證後,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登記註冊。第十條除本規定另有規定外,外資銀行在中國境內分行的設立登記、監督管理、解散和清算,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第十壹條本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第十二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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