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在法定業務範圍內,對其業務職能部門和分支機構逐級進行有限授權。
(二)應根據業務職能和分支機構的管理水平、風險控制能力、主要負責人的履職情況等確定。,實現不同的授權。
(三)根據業務管理績效、風險狀況、授權制度執行情況以及各業務職能部門和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的崗位情況,適時調整授權。
(四)營業部和分支機構超越授權的,視越權行為的性質和造成的經濟損失,追究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相應責任。要做到權責壹致。主要負責人離任時,必須有上級部門作出的離任審計報告。第十條商業銀行對業務職能部門和分支機構所轄服務區域及客戶的授信應遵循以下原則:
(壹)應根據不同地區的經濟發展水平、經濟金融管理能力、信貸資金的占用和使用、金融風險等因素,實行差別化信貸。
(2)應根據不同客戶的管理水平、資產負債率、貸款償還能力等因素確定不同的授信額度。
(3)根據各地區金融風險和客戶信用變化情況,及時調整各地區和客戶的信用額度。
(4)在確定的授信額度內,根據當地和客戶的實際資金需求、還款能力、信貸政策和銀行提供貸款的能力,具體確定每筆貸款的金額和實際貸款總額。授信額度不是計劃的貸款額度或分配的貸款規模,而是商業銀行為控制區域和客戶風險而實施的內控貸款額度。
第二章授權授信方式
第十壹條商業銀行授權授信分為基本授權、授信和特別授權授信。
基本授權是指在法定業務範圍內,為日常業務操作提供的權限。
特別授權是指在法定業務範圍內為特殊業務提供的權限,包括創新業務、特殊融資項目和超出基本授權範圍的業務。
基礎授信是指商業銀行根據國家信貸政策和各地區、各客戶的基本情況確定的授信額度。
專項授信是指商業銀行根據國家政策、市場情況變化和客戶特殊需求,在基本授信額度之外,對專項融資項目給予的授信。第十二條商業銀行授權分為直接授權和轉授權兩個層次。
直接授權是指商業銀行總行對總行相關業務職能部門及所轄分支機構的授權。
轉授權是指所轄分行在總行授權範圍內對相關業務職能處室(部門)和所轄分行的授權。第十三條商業銀行的授權不得超過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業務範圍,轉授權不得大於原授權。第十四條商業銀行的授權和授信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被授權人和被授權人應在授權委托書上簽名並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