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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民銀行關於發布《商業銀行授權授信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第壹條為確保我國商業銀行有效落實壹級法人制度,加強商業銀行統壹管理和內部控制,增強商業銀行風險防控能力,保護社會公眾和商業銀行自身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商業銀行實行壹級法人制度,必須建立法人授權管理制度。商業銀行應在法定業務範圍內授權相關業務職能部門、分支機構和關鍵業務崗位。商業銀行業務職能部門、分支機構和關鍵業務崗位應當在授予的權限範圍內開展業務活動,嚴禁超越權限從事業務活動。第三條商業銀行應根據國家貨幣信貸政策、各地區金融風險和客戶信用狀況,確定各地區和客戶的最高授信額度。商業銀行各級業務職能部門和分支機構必須在規定的授信額度內對所有地區和客戶進行授信。第四條本辦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經批準設立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中資商業銀行,包括城市合作銀行和農村合作銀行。第五條本辦法所稱授權是指商業銀行對其業務職能部門、分支機構和關鍵業務崗位業務權限的具體規定。第六條本辦法所稱授信,是指商業銀行對其業務職能部門和分支機構所轄服務區域及其客戶設定的內部控制授信額度。具體範圍包括貸款、貼現、承兌和擔保。第七條本辦法所稱被授權人是指商業銀行總行。被授權人是商業銀行的業務職能部門和分支機構。第八條本辦法所稱債權人是指商業銀行的業務職能部門和分支機構。受托機構是商業銀行業務職能部門和分支機構及其客戶所轄的服務區域。第九條商業銀行對業務職能部門和分支機構的授權應遵循以下原則:

(壹)在法定業務範圍內,對其業務職能部門和分支機構逐級進行有限授權。

(二)應根據業務職能和分支機構的管理水平、風險控制能力、主要負責人的履職情況等確定。,實現不同的授權。

(三)根據業務管理績效、風險狀況、授權制度執行情況以及各業務職能部門和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的崗位情況,適時調整授權。

(四)營業部和分支機構超越授權的,視越權行為的性質和造成的經濟損失,追究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相應責任。要做到權責壹致。主要負責人離任時,必須有上級部門作出的離任審計報告。第十條商業銀行對業務職能部門和分支機構所轄服務區域及客戶的授信應遵循以下原則:

(壹)應根據不同地區的經濟發展水平、經濟金融管理能力、信貸資金的占用和使用、金融風險等因素,實行差別化信貸。

(2)應根據不同客戶的管理水平、資產負債率、貸款償還能力等因素確定不同的授信額度。

(3)根據各地區金融風險和客戶信用變化情況,及時調整各地區和客戶的信用額度。

(4)在確定的授信額度內,根據當地和客戶的實際資金需求、還款能力、信貸政策和銀行提供貸款的能力,具體確定每筆貸款的金額和實際貸款總額。授信額度不是計劃的貸款額度或分配的貸款規模,而是商業銀行為控制區域和客戶風險而實施的內控貸款額度。

第二章授權授信方式

第十壹條商業銀行授權授信分為基本授權、授信和特別授權授信。

基本授權是指在法定業務範圍內,為日常業務操作提供的權限。

特別授權是指在法定業務範圍內為特殊業務提供的權限,包括創新業務、特殊融資項目和超出基本授權範圍的業務。

基礎授信是指商業銀行根據國家信貸政策和各地區、各客戶的基本情況確定的授信額度。

專項授信是指商業銀行根據國家政策、市場情況變化和客戶特殊需求,在基本授信額度之外,對專項融資項目給予的授信。第十二條商業銀行授權分為直接授權和轉授權兩個層次。

直接授權是指商業銀行總行對總行相關業務職能部門及所轄分支機構的授權。

轉授權是指所轄分行在總行授權範圍內對相關業務職能處室(部門)和所轄分行的授權。第十三條商業銀行的授權不得超過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業務範圍,轉授權不得大於原授權。第十四條商業銀行的授權和授信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被授權人和被授權人應在授權委托書上簽名並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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