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禁止通過新聞媒體發表與國家金融政策法規相違背的意見。?
(二)未正式頒布、頒布或制定的有關金融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制度和辦法的具體內容,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新聞媒體披露。
(三)內部已經決定的重大事項,在按程序報批前,不得對外披露和公布。?
(四)經批準的事項,由各銀行(公司)主管宣傳部門發布,其他部門或個人無權發布。
(五)向新聞媒體提供財務數據或在文章中引用財務數據,必須嚴格執行《財經管理暫行規定》,並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數據為準;有關政策性銀行、國有獨資商業銀行、交通銀行、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的數據必須以各銀行(公司)公布的數據為準。
(6)各銀行(公司)有義務對新聞媒體的不實報道和公眾中毫無根據的謠言進行澄清;造成嚴重影響的,應當向有關部門舉報或者通過司法程序解決。
(七)銀行(公司)等政府部門聯合發文或舉辦活動需要宣傳的,應事先協商統壹口徑。
(八)在宣傳和書寫中,各銀行(公司)的分支機構名稱不得簡化,全稱應為:××××××銀行(公司)×××分行(支行)或支行(支行),不得使用×××銀行(公司)字樣。第六條各銀行(公司)對違反上述規定造成不良後果的,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處分。第七條各銀行(公司)可制定適合自身實際情況的對外宣傳管理辦法,但不得與本規定相抵觸。第八條本規定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第九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