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在北京設立常駐代表機構的境外中資外資金融機構,應當向中國人民銀行行長提交由其董事長或者總經理簽署的申請書。申請應向中國人民銀行提出,也可委托中國相應的金融機構轉發。
2.中資、外資金融機構申請在北京以外的其他指定城市設立代表處和在經濟特區設立常駐代表機構,應當向中國人民銀行提交由其董事長或者總經理簽署的申請書,報中國人民銀行行長。申請書可以交給中國人民銀行,也可以委托中國人民銀行省、市、自治區分行(以下簡稱人民銀行當地分行)轉發。
三、申請人必須提交以下文件和材料:
1.申請人填寫的由中國人民銀行簽發的《境外中資金融機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設立常駐代表機構申請表》;
2.申請人所在國家或地區有關當局核發的合法營業執照或商業登記證復印件;
3.申請人綜合管理機構的章程、董事會或類似機構的名單以及最近壹年的資產負債損益報告;
4.申請人董事長或總經理簽署的常駐代表機構首席代表授權書,首席代表和代表簡歷。
如果上述文件和材料不是用中文或英文書寫的,必須附有中文或英文譯本。第2、3項如有變更,申請人應及時將變更情況書面報告中國人民銀行。第五條僑資外資金融機構在中國設立常駐代表機構及其派出機構的申請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後,申請人應當持批準證書,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公安部門的有關規定,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公安部門辦理登記和居留手續。第六條經批準在中國設立的境外中資金融機構常駐代表機構及其派出機構,應持有在中國當地銀行開戶的登記證,並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法規。第七條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設立的常駐代表機構及其派出機構的有效期為三年。如需延期,常駐代表機構代表應在期滿前30天向中國人民銀行提出延期居留申請,經中國人民銀行審核批準後,可再延期3年。擴展數量沒有限制。第八條境外中資金融機構常駐代表機構及其派出機構的工作範圍是開展工作洽談、聯絡、咨詢、服務等間接營利性工作,不得從事任何直接營利性經營活動。在經濟特區設立的常駐代表機構只能在經濟特區範圍內從事上述許可的非營利性活動。第九條境外中資金融機構常駐代表機構及其派出機構的首席代表和代表,應報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後方可任職。首席代表和副代表總數在北京不得超過4人,在經濟特區不得超過3人,在派出機構不得超過2人。如需超過本條規定的數量,須報中國人民銀行進壹步批準。第十條由中國外事服務單位或中國市政府指定的其他單位推薦在當地雇用中國公民的,人數不限,無需審批。但常駐北京代表機構必須將中國公民名單以書面形式報送中國人民銀行備案。設在北京以外的派出機構和設在經濟特區的常駐代表機構應將聘用的中國公民名單書面報送當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備案。第十壹條僑資金融機構常駐北京代表機構變更名稱、首席代表、代表和辦公地址;代理機構應當變更名稱,更換代表;中國經濟特區常駐代表機構如需更名或更換首席代表,須事先報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應當批準派出機構辦公地址的搬遷。設在中國經濟特區的常駐代表機構需經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批準,方可變更代表和遷移辦公地址。第十二條常駐代表機構首席代表需要離職壹個月以上時,應事先指定專人代理,並將該指定文件送中國人民銀行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