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外匯行情大全網 - 外匯開戶 - 中國人民銀行的職責

中國人民銀行的職責

中國人民銀行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中國人民銀行為執行貨幣政策,可以運用下列貨幣政策工具:(1)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按規定的比例交存存款準備金;(2)確定中央銀行的基準利率;(3)為在中國人民銀行開立賬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辦理再貼現;(4)向商業銀行提供貸款;(5)在公開市場上買賣國債、其他政府債券和金融債券及外匯;(6)國務院確定的其他貨幣政策工具。中國人民銀行為執行貨幣政策,運用前款所列貨幣政策工具時,可以規定具體的條件和程序。”

《中國人民銀行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中國人民銀行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經理國庫。”

《中國人民銀行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中國人民銀行可以代理國務院財政部門向各金融機構組織發行、兌付國債和其他政府債券。

《中國人民銀行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中國人民銀行可以根據需要,為銀行業金融機構開立賬戶,但不得對銀行業金融機構賬戶透支。”

《中國人民銀行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中國人民銀行應當組織或者協助組織銀行業金融機構相互之間的清算系統,協調銀行業金融機構相互之間的清算事項,提供清算服務,具體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規定。”“中國人民銀行會同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制定支付結算規則。”

《中國人民銀行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中國人民銀行根據執行貨幣政策的需要,可以決定對商業銀行貸款的數額、期限、利率和方式,但貸款的期限不得超過壹年。”

《中國人民銀行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中國人民銀行不得對政府財政透支,不得直接認購、包銷國債和其他政府債券。”

《中國人民銀行法》第二十九條規定:“中國人民銀行不得向地方政府、各級政府部門提供貸款,不得向非銀行金融機構以及其他單位和個人提供貸款,國務院決定中國人民銀行可以向特定的非銀行金融機構提供貸款的除外。”“中國人民銀行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擔保。”

中國人民銀行作為中央銀行,有其法定的職責和業務範圍,根據以上法條規定,央行的法定業務主要有:(1)運用貨幣政策工具;(包括存款準備金制度、基準利率制度、再貼現制度、再貸款制度、公開市場業務制度和其他貨幣政策工具)(2)代理財政部向各金融機構發行、組織兌付政府債券;(3)經理國庫與清算服務;(4)中央銀行貸款;(5)央行禁止從事的業務;

  • 上一篇: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蘭州金昌路支行怎麽樣?
  • 下一篇:中國外匯交易中心詐騙案
  • copyright 2024外匯行情大全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