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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民銀行的職能

1.“發行銀行”是指中央銀行對貨幣發行的壟斷,是中國唯壹擁有貨幣發行權的機構。

2.“銀行的銀行”是指中央銀行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提供的服務,包括:集中保管商業銀行的存款準備金;作為商業銀行的最後貸款人;組織全國商業銀行之間的清算。

3.“政府銀行”的具體職能包括:代理國庫的收支;代理發行國家債券;向政府提供信貸;代表政府管理金融活動,制定和發布與金融監管和業務有關的命令和規定並監督實施,負責金融業的統計、調查、分析和預測;持有、管理和經營國家外匯儲備和黃金儲備;代表政府參加國際金融組織的活動,開展國際金融合作。

擴展信息:

中國人民銀行(PBOC)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中央銀行,是國務院的壹部分,其總部設在北京。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國人民銀行在國務院領導下,獨立執行貨幣政策,履行職責,開展業務,不受地方政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幹涉。

主要業務

貨幣政策

中國人民銀行貨幣政策委員會是中國人民銀行制定貨幣政策的咨詢議事機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和國務院頒布的《中國人民銀行貨幣政策委員會條例》,經國務院批準,中國人民銀行貨幣政策委員會於7月1997成立。2003年2月27日新修訂的《中國人民銀行法》第十二條明確規定:“中國人民銀行設立貨幣政策委員會。貨幣委員會的職責、組成和工作程序由國務院制定,報NPC常務委員會備案。中國人民銀行貨幣政策委員會應當在國家宏觀調控和貨幣政策的制定與調整中發揮重要作用”。

貨幣政策的主要工具有:公開市場業務、存款準備金、央行貸款、利率政策和常備借貸便利。

監督和審計

法律是銀行監管的法律基礎。銀行監管的目的是通過監控各類銀行機構的信用和流動性,確保銀行體系的活力,保護存款人的利益。此外,中國人民銀行在中國金融改革中發揮著特別重要的作用。

中國人民銀行通過分析定期報告和現場審計來監督金融機構。

與銀行監管密切相關的是對支付系統的監管。中央銀行有責任維護全國支付、清算和結算系統的正常運行。中國人民銀行壹直致力於發展自己的支付系統,並與其他銀行機構密切合作,使這些金融機構運營的支付系統更加高效、安全和可靠。

中國人民銀行正在提高其密切監測支付系統中銀行日間頭寸的能力。

付酬制度

中國人民銀行作為我國支付體系建設的組織者、推動者和監督者,肩負著“維護支付清算系統正常運行”的法律責任,建設並運營了第二代支付系統、央行會計數據集中系統、全國支票影像交換系統、本外幣支付系統等重要業務系統,為金融機構和金融市場提供了低成本、高效率的公共結算平臺,加快了社會資金周轉,促進了經濟金融快速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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