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銀行卡管理辦法》第三十壹條規定,個人人民幣賬戶內的資金以本人持有的現金形式存入,以本人工資、個人合法勞動報酬、投資回報和其他收入等方式劃轉存入。
第三十二條個人外幣卡賬戶內的資金應當以個人持有的外幣現鈔存入或者從其外匯賬戶(含外幣賬戶)轉出。該賬戶的轉賬和存款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個人外匯管理辦法》辦理。個人外幣卡在境內提取外幣現金應按照我行個人外匯管理制度辦理。
擴展數據:
銀行卡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發卡銀行基於密碼等電子信息辦理的存取款、轉賬結算等各類交易產生的電子信息,均為本次交易的有效憑證。發卡行可以將交易明細或清單作為記賬憑證。
第五十四條持卡人的義務:
(1)申請人應向開證行提供真實信息,並按照開證行的規定提供合格的擔保。
(二)持卡人應遵守發卡行章程和合同的有關規定。
(三)持卡人或擔保人的通訊地址、職業等發生變化時,應當及時書面通知發卡銀行。
(四)持卡人不得以與商戶發生糾紛為由拒絕支付欠銀行的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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