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民族區域自治法》的規定,實行區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應當擔任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常委會主任或者副主任;自治區主席、自治州州長、自治縣縣長由實行區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擔任。
自治地方依照民族區域自治法行使各項自治權。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有權依照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的特點,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如果上級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指示不適合民族自治地方的實際情況,自治機關經上級國家機關批準,可以變通執行或者停止執行;自治機關在執行職務的時候,可以使用當地通用的壹種或者幾種語言文字;自我培養各級幹部、科技和管理專業人才;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優先招收少數民族人員;經國務院批準,可以組織地方公安力量維護社會秩序;獨立自主地安排和管理地方經濟建設;擬定地方經濟建設的方針、政策和計劃;合理調整生產關系,改革經濟管理體制;優先合理開發和利用當地可以開發的自然資源;自主安排地方基本建設項目,管理隸屬於地方的企事業單位;經國務院批準,可以開放外貿口岸,開放邊境貿易,在外匯留成方面享受國家優惠待遇;自主安排地方財政收支,確定各項支出標準;實行減稅或免稅;決定地方教育法規、學校設置、辦學形式、教學內容、教學期限和招生辦法;自主發展民族教育和民族文化事業,發展現代醫學和民族傳統醫學,發展民族體育活動。
中國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實行50多年來,在維護民族團結、發展少數民族地區經濟文化、保障少數民族基本權利等方面發揮了巨大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