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李某欲出售所租房屋前,提前4個月通知了趙某。當趙明確表示無意購買,即主動放棄優先購買權後,將該房屋出售給黃。雙方簽訂了書面買賣協議,並辦理了過戶手續。房屋買賣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3)租賃期間,房屋所有權人將房屋出售、贈與、典當、抵押後,原房屋租賃合同繼續有效。
4)本案中,黃雖然取得了房屋所有權,但仍需繼續履行原所有人簽訂的租賃合同。在租賃合同到期之前,黃無權要求趙搬出該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