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CDE【解析】根據《個人外匯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17、18、19條的規定,境內個人可以使用外匯或者人民幣,通過銀行、基金管理公司等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進行固定收益、股權等境外金融投資。境內個人參與境外上市公司員工持股計劃、股票期權計劃等外匯業務,應通過其關聯公司或境內機構向外匯局申請批準。員工持股計劃、股票期權計劃項下境內個人出售股票及分紅所得的外匯收入,可匯回公司或境內機構開立的境內外匯專用賬戶,也可轉入員工個人外匯儲蓄賬戶。境內個人向經批準經營外匯保險業務的境內保險機構繳納外匯保費,應當憑保險合同和保險機構的繳款通知書辦理購付匯手續。外匯保險項下作為保險受益人的境內個人支付的賠償金或保險金,可以存入其外匯儲蓄賬戶或結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