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規程》中列明的項目,除了已明確需由國家外匯管理局或其分支局(以下簡稱外匯局)進行真實性審核外,其他全部由外匯指定銀行負責審核,外匯局應做好事後的跟蹤和核查工作。外匯局和外匯指定銀行在辦理非貿易售付匯審核時,應當審核相關證明材料原件(明確指明復印件的除外),並在原件上註明售付匯日期、金額,加蓋業務公章,留存復印件3年備查。境內機構或個人無論是購匯支付還是從外匯帳戶支付,外匯指定銀行和外匯局都應當審核《規程》中所要求的相關證明材料。外匯指定銀行在非貿易售付匯審核中發現異常情況,應及時向所在地外匯局報告筆等值100萬美元(含100萬美元)以上的大額售付匯業務,應當在業務發生後10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外匯局報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標準化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標準(含標準樣品),是指農業、工業、服務業以及社會事業等領域需要統壹的技術要求。標準包括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和團體標準、企業標準。國家標準分為強制性標準、推薦性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是推薦性標準。強制性標準必須執行。國家鼓勵采用推薦性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