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六十年(1971年)10月25日,聯合國第26屆大會以76票贊成,35票反對,17票棄權通過第2758號決議。聯合國大會通過決議後,中華民國海外財產如不改名,中國人民接受;“中華民國”在海外的財產,如駐日本、韓國大使館等,被中華人民共和國沒收而不改名;因此,政府將中國銀行的名稱改為中國國際商業銀行。民國海外房產,如:駐美使館遷至高華德回購,外匯儲備改為宋美齡等七家私人名下,招商局更名陽明輪船公司等,但那些已被重命名的未被接受。14年2月14年,中華民國立法院三讀通過將原《中國銀行業條例》修改為《中國國際商業銀行條例》,修改全文11 15年2月15年,中華民國大總統頒布《中國國際商業銀行條例》,65438。民國時期的中國銀行更名為中國國際商業銀行(ICBC),改制為民營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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