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中國公民私人向蘇聯的匯款包括以下四項:
1.未成年子女的扶養及對喪失勞動能力父母的贍養;
2.親屬資助;
3.賠償;
4.遺產。
二、本辦法涉及的有關定義:
1.“公民私人”系指居住在中國境內的中國公民、蘇聯僑民;
2.“親屬”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外)祖父母、(外)孫子女;
3.“扶養”系指在直系親屬間,壹方須對他方承擔生活供養義務的費用;“資助”系指親屬間的幫助和親屬發生特殊情況(如重病、死亡、意外災難等)臨時性的匯款。
4.“未成年子女”系指未滿18周歲、不能以自己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但不包括16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能以自己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子女。
5.“無勞動能力的父母”系指年老體弱患有疾病等喪失勞動能力,不能以自己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父母。
6.“賠償”系指壹國公民私人在另壹國內逗留期間健康或財產受到損害,或造成該人死亡的賠償費。
7.“遺產”系指壹國公民私人在另壹國按法律規定應得的遺產款項。第二條
壹、在中國境內發生的中國公民私人對蘇匯款統壹由中國銀行辦理。中國銀行和蘇聯外經銀行通過瑞士法郎輔助帳戶進行結算。中國銀行收到蘇聯匯入的瑞士法郎匯款時,按結匯當日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布的瑞士法郎對人民幣買入價解付人民幣,收款人不享受任何僑匯待遇。
二、公民私人申請辦理對蘇匯款時,必須按以下規定提供有關的書面證明:
1.在辦理“未成年子女的扶養,對喪失勞動能力父母的贍養”匯款時,匯款人須提供經我駐蘇使館認證的蘇聯有關部門出具的書面證明,其內容應包括:親屬關系和扶養或贍養人員的年齡、勞動能力等。由中國銀行經辦行按每季不超過人民幣100元批匯。
2.在辦理“親屬資助”匯款時,匯款人須提供本人單位出具的親屬關系的書面證明,每半年最多匯壹次,由中國銀行在人民幣300元以內掌握批匯。如親屬發生特殊情況,持有重病、死亡、意外災難等的證明或函件,由中國銀行經辦行酌情批匯,但壹次不得超過人民幣500元。
3.在辦理“賠償”匯款時,須憑當地司法公證部門出具的賠償證明,由中國銀行經辦行按賠償金額批匯,壹次匯出。
4.在辦理“遺產”匯款時,應按我國《繼承法》的有關規定,提供我國司法公證部門出具的書面證明,經當地外匯管理局批準匯出,如壹次匯款超出人民幣1萬元者須轉報國家外匯管理局審查酌情批匯,由中國銀行辦理匯出手續。
5.匯款人以批準匯出的人民幣金額,按匯款日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布的瑞士法郎對人民幣的賣出價向中國銀行或其分行購買瑞士法郎匯給在蘇聯的親屬。
本辦法自1988年11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