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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公民出國旅遊管理辦法和中國公民出國旅遊管理辦法

出國旅遊目的地國家由國務院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提出,報國務院批準後由國務院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公布。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組織中國公民到國務院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公布的目的地國家以外的國家旅遊;組織中國公民前往國務院旅遊行政部門公布的目的地國家以外的國家進行涉及體育活動、文化活動的臨時性專項旅遊,必須經國務院旅遊行政部門批準。從事境外旅遊業務的旅行社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取得國際旅行社從業資格滿1年;

(二)經營入境旅遊業務成績顯著的;

(3)經營期內無重大違法行為或重大服務質量問題。旅行社申請經營境外旅遊業務,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根據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條件完成對申請的審核,經審核同意後報國務院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經審查不同意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國務院旅遊行政部門批準旅行社經營境外旅遊業務,應當符合旅遊發展規劃和合理布局的要求。

未經國務院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業務、考察、培訓等方式擅自或變相經營境外旅遊業務。國務院旅遊行政部門根據去年全國入境旅遊的表現、境外旅遊目的地的增加情況和境外旅遊的發展趨勢,於每年2月底前確定本年度組織境外旅遊的總人數,並下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旅遊行政部門。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行政區域內各旅行社上壹年度入境旅遊業績、業務能力和服務質量,按照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於每年3月底前核定各旅行社本年度組織境外旅遊人數的安排情況。

國務院旅遊行政部門應當對省、自治區、直轄市旅遊行政部門批準的境外旅遊人數安排和旅行社組織境外旅遊的情況進行監督。國務院旅遊行政管理部門統壹印制《中國公民出國旅遊團隊名單》(以下簡稱《名單》),在本年度安排出國旅遊人數時編號下發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旅遊行政管理部門,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旅遊行政管理部門下發各旅遊團。

包價旅遊社應當按照批準的境外遊客人數安排境外旅遊團隊,並填寫名單表。首次出境或者再次出境的旅遊者、導遊人員應當填寫名單表,名單表經審核後不得增加人員。清單表壹式四份,分為:出境邊防檢查專用章、入境邊防檢查專用章、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檢查專用章、旅行社留存專用章。

旅行社應當在旅遊團隊出境或者入境時以及旅遊團隊入境後,按照有關規定將清單交有關部門查驗留存。

個人旅遊者出國旅遊的外匯,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持有效普通護照的遊客可直接到包價旅行社辦理出國旅遊手續;沒有有效普通護照的,在辦理出國手續前,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的有關規定申請護照。

旅行社應當為旅遊者辦理出國簽證等出境手續。旅行社應當為旅遊團隊安排專職領隊。

領隊應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考核合格,取得導遊證。

帶團時,領隊應當佩戴導遊證,遵守本辦法和國務院旅遊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旅遊團隊應當從國家開放口岸整體出入境。

旅遊團隊出入境時,應當在邊防檢查站接受護照、簽證和清單的查驗。經國務院有關部門批準,旅遊團隊可以赴目的地國家按該國有關規定辦理簽證或免簽。

旅遊團隊出境前已決定組團入境的,組團社應當提前向出入境邊防檢查站或者省級公安邊防部門備案。

旅遊團隊出境後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原因確需團隊入境的,領隊應當及時通知旅行社,旅行社應當立即向相關出入境邊防檢查站或者省級公安邊防部門備案。旅行社應當維護旅遊者的合法權益。

旅遊團向旅遊者提供的境外旅遊服務信息必須真實可靠,不得進行虛假宣傳,報價不得低於成本。經營境外旅遊業務的旅行社應當與旅遊者訂立書面旅遊合同。

旅遊合同應當包括起止時間、行程、價格、住宿、交通和違約責任等內容。旅遊合同由旅遊團和旅遊者雙方分別持有。旅行社應當按照旅遊合同約定的條件為旅遊者提供服務。

包價旅遊旅行社應當保證所提供的服務符合保障旅遊者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在可能危及旅遊者人身安全的情況下,應當向旅遊者作出真實說明和明確警示,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危害的發生。包價旅行社及其旅遊團隊領隊應當要求境外接待機構按照約定的團隊活動計劃安排旅遊活動,要求其不得組織遊客參加涉黃、涉賭、涉毒或者危險活動,不得擅自改變行程、減少旅遊項目,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遊客參加額外付費項目。

境外接待社違反包價旅遊社及其領隊根據前款規定提出的要求時,包價旅遊社及其領隊應當予以制止。嚴禁遊客在國外逗留。

旅遊者在境外滯留的,旅遊團隊領隊應當及時向旅行社和我國駐所在國使領館報告,旅行社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和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報告。有關部門處理相關事宜時,旅行社有協助的義務。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暫停其出國旅遊業務;情節嚴重的,取消境外旅遊業務資格:

(1)入境旅遊業績下滑;

(二)因自身原因,在1年內未能開展正常出國旅遊業務的;

(三)被投訴境外旅遊服務質量並經查證屬實的;

(四)有逃匯和非法套匯行為的;

(五)以旅遊為名弄虛作假,騙取護照、簽證等出入境證件或送他人出境的;

(六)國務院旅遊行政部門認定的影響中國公民出國旅遊秩序的其他行為。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旅遊者在境外停留,領隊未及時向組團社和我國駐所在國使領館報告,或者組團社未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的,由旅遊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警告,領隊可以暫扣導遊證,組團社可以暫停其出國旅遊業務資格。

因滯留被遣返的遊客,將被公安機關吊銷護照。本辦法自2002年7月6日起施行。國務院1997年3月17日批準,國家旅遊局、公安部1997年7月1日發布的《中國公民自費出國旅遊暫行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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