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組織中國公民到國務院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公布的目的地國家以外的國家旅遊;組織中國公民前往國務院旅遊行政部門公布的目的地國家以外的國家進行涉及體育活動、文化活動的臨時性專項旅遊,必須經國務院旅遊行政部門批準。第三條旅行社經營境外旅遊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取得國際旅行社從業資格滿1年;
(二)經營入境旅遊業務成績顯著的;
(3)經營期內無重大違法行為或重大服務質量問題。第四條旅行社申請經營境外旅遊業務,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根據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條件完成對申請的審核,經審核同意後報國務院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經審查不同意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國務院旅遊行政部門批準旅行社經營境外旅遊業務,應當符合旅遊發展規劃和合理布局的要求。
未經國務院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業務、考察、培訓等方式擅自或變相經營境外旅遊業務。第五條國務院旅遊行政部門應當公布取得境外旅遊業務資格的旅行社(以下簡稱組團社)名單,並通報國務院有關部門。第六條國務院旅遊行政部門應當根據上壹年度全國入境旅遊的表現、境外旅遊目的地的增加和境外旅遊的發展趨勢,於每年2月底前確定本年度組織境外旅遊的總人數,並下達至省、自治區、直轄市旅遊行政部門。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行政區域內各旅行社上壹年度入境旅遊業績、業務能力和服務質量,按照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於每年3月底前核定各旅行社本年度組織境外旅遊人數的安排情況。
國務院旅遊行政部門應當對省、自治區、直轄市旅遊行政部門批準的境外旅遊人數安排和旅行社組織境外旅遊的情況進行監督。第七條國務院旅遊行政管理部門統壹印制《中國公民出國旅遊團隊名單》(以下簡稱《名單》),在安排本年度出國旅遊人數時,編號下發至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旅遊行政管理部門,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旅遊行政管理部門下發至旅遊團。
包價旅遊社應當按照批準的境外遊客人數安排境外旅遊團隊,並填寫名單表。首次出境或者再次出境的旅遊者、導遊人員應當填寫名單表,名單表經審核後不得增加人員。第八條清單壹式四份,分為:出入境邊防檢查專用章、出入境邊防檢查專用章、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查驗專用章和旅行社專用章。
旅行社應當在旅遊團隊出境或者入境時以及旅遊團隊入境後,按照有關規定將清單交有關部門查驗留存。
個人旅遊者出國旅遊的外匯,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第九條持有效普通護照的旅遊者可以直接到組團社辦理出國旅遊手續;沒有有效普通護照的,在辦理出國手續前,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的有關規定申請護照。
旅行社應當為旅遊者辦理出國簽證等出境手續。第十條旅行社應當為旅遊團隊安排專職領隊。
領隊應當遵守本辦法和國務院旅遊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第十壹條旅遊團隊應當從國家開放口岸整體出入境。
旅遊團隊出入境時,應當在邊防檢查站接受護照、簽證和清單的查驗。經國務院有關部門批準,旅遊團隊可以赴目的地國家按該國有關規定辦理簽證或免簽。
旅遊團隊出境前已決定組團入境的,組團社應當提前向出入境邊防檢查站或者省級公安邊防部門備案。
旅遊團隊出境後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原因確需團隊入境的,領隊應當及時通知旅行社,旅行社應當立即向相關出入境邊防檢查站或者省級公安邊防部門備案。第十二條旅遊團應當維護旅遊者的合法權益。
旅遊團向旅遊者提供的境外旅遊服務信息必須真實可靠,不得進行虛假宣傳,報價不得低於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