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法律保護嗎
受法律保護。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貸款通則》總則:
第壹條:為了規範貸款行為,維護借貸雙方的合法權益,保證信貸資產的安全,提高貸款使用的整體效益。促進社會經濟的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有關法律規定,制定本通則。
第三條:貸款的發放和使用應當符合國家的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行政規章,應當遵循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動性的原則。
第六十二條:貸款人違反資產負債比例管理有關規定發放貸款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和國商業銀行法》第七十五條,由中國人民銀行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且應當依照第七十六條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罰。
第六十九條:借款人采取欺詐手段騙取貸款,構成犯罪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和國商業銀行法》第八十條等法律規定處以罰款並追究刑事責任。
擴展資料
貸款註意事項: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貸款通則》第三章貸款期限和利率第的第十三條:貸款利率的確定貸款人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貸款利率的上下限,確定每筆貸款利率,並在借款合同中載明。
根據《最高人民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六條: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應予支持。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
貸款實施的法律法規條例是什麽
在生活中,貸款是很常見的壹種借款方式,而貸款的金額也是相對較大的,因此,在法律上,對貸款也有相關的法律條例。以下是由我為大家整理的貸款實施的法律法規條例,希望能幫到妳們。
貸款實施的法律法規條例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了規範貸款行為,維護借貸雙方的合法權益,保證信貸資產的安全,提高貸款使用的整體效益,促進社會經濟的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有關法律規定,制定本通則。
第二條本通則所稱貸款人.系指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的經營貸款業務的中資金融機構。
本通則所稱借款人,系指從經營貸款業務的中資金融機構取得貸款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個體工商戶和自然人。
本通則中所稱貸款系指貸款人對借款人提供的並按約定的利率和期限還本付息的貨幣資金。
本通則中的貸款幣種包括人民幣和。
第三條貸款的發放和使用應當符合國家的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行政規章.應當遵循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動性的原則。
第四條借款人與貸款人的惜貸活動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五條貸款人開展貸款業務,應當遵循公平競爭、密切協作的原則,不得從事不正當競爭。
第六條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是實施《貸款通則》的監管機關。
第二章貸款種類
第七條自營貸款、委托貸款和特定貸款:自營貸款,系指貸款人以合法方式籌集的資金自主發放的貸款,其風險由貸款人承擔,並由貸款人收回本金和利息。
委托貸款,系指由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及個人等委托人提供資金,由貸款人(即受托人)根據委托人確定的貸款對象、用途、金額、期限、利率等代為發放、監督使用並協助收回的貸款。貸款人(受托人)只收取手續費,不承擔貸款風險。
特定貸款,系指經國務院批準並對貸款可能造成的損失采取相應補救措施後責成國有獨資商業銀行發放的貸款。
第八條短期貸款、中期貸款和長期貸款:
短期貸款,系指貸款期限在1年以內(含1年)的貸款。
中期貸款,系指貸款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5年以下(含5年)的貸款。
長期貸款,系指貸款期限在5年(不含5年)以上的貸款。
第九條信用貸款、擔保貸款和票據貼現:
信用貸款,系指以借款人的信譽發放的貸款。
擔保貸款,系指保證貸款、抵押貸款、。
保證貸款,系指按《中華人民***和國擔保法》規定的保證方式以第三人承諾在借款人不能償還貸款時.按約定承擔壹般保證責任或者連帶責任而發放的貸款。
抵押貸款,系指按《中華人民***和國擔保法》規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財產作為抵押物發放的貸款。
,系指按《中華人民***和國擔保法》規定的質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動產或權利作為質物發放的貸款。
票據貼現,系指貸款人以購買借款人未到期商業票據的方式發放的貸款。
第十條除委托貸款以外,貸款人發放貸款,借款人應當提供擔保。貸款人應當對保證人的償還能力,抵押物、質物的權屬和價值以及實現抵押權、質權的可行性進行嚴格審查。
經貸款審查、評估.確認借款人資信良好.確能償還貸款的,可以不提供擔保。
第三章貸款期限和利率
第十壹條貸款期限:貸款期限根據借款人的生產經營周期、還款能力和貸款人的資金供給能力由借貸雙方***同商議後確定,並在借款合同中載明。自營貸款期限最長壹般不得超過10年,超過10年應當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票據貼現的貼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貼現期限為從貼現之日起到票據到期日止。
第十二條貸款展期:不能按期歸還貸款的,借款人應當在貸款到期日之前,向貸款人申請貸款展期。是否展期由貸款人決定。申請保證貸款、抵押貸款、展期的,還應當由保證人、抵押人、出質人出具同意的書面證明。已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執行。
短期貸款展期期限累計不得超過原貸款期限;中期貸款展期期限累計不得超過原貸款期限的壹半;長期貸款展期期限累計不得超過3年。國家另有規定者除外。借款人未申請展期或申請展期未得到批準,其貸款從到期日次日起,轉人逾期貸款帳戶。
第十三條貸款利率的確定:
貸款人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貸款利率的上下限,確定每筆貸款利率,並在借款合同中載明。
第十四條貸款利息的計收:
貸款人和借款人應當按借款合同和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計息規定按期計收或交付利息。
貸款的展期期限加上原期限達到新的利率期限檔次時,從展期之日起,貸款利息按新的期限檔次利率計收。
逾期貸款按規定計收罰息。
第十五條貸款的貼息:
根據國家政策,為了促進某些產業和地區經濟的發展,有關部門可以對貸款補貼利息。
對有關部門貼息的貸款,承辦銀行應當自主審查發放,並根據本通則有關規定嚴格管理。
第十六條貸款停息、減息、緩息和免息:
除國務院決定外,任何單位和個人無權決定停息、減息、緩息和免息。貸款人應當依據國務院決定,按照職責權限範圍具體辦理停息、減息、緩息和免息。
第四章借款人
第十七條借款人應當是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主管機關)核準登記的企(事)業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個體工商戶或具有中華人民***和國國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借款人申請貸款,應當具備產品有市場、生產經營有效益、不擠占挪用信貸資金、恪守信用等基本條件,並且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壹、有按期還本付息的能力,原應付貸款利息和到期貸款已清償;沒有清償的,已經做了貸款人認可的償還計劃。
二、除自然人和不需要經工商部門核準登記的事業法人外,應當經過工商部門辦理年檢手續。
三、已開立基本帳戶或壹般存款帳戶。
四、除國務院規定外,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對外股本權益性投資累計額未超過其凈資產總額的50%。
五、借款人的資產負債率符合貸款人的要求。
六、申請中期、長期貸款的,新建項目的企業法人所有者權益與項目所需總投資的比例不低於國家規定的投資項目的資本金比例。
第十八條借款人的權利;
壹、可以自主向主辦銀行或者其他銀行的經辦機構申請貸款並依條件取得貸款;
二、有權按合同約定提取和使用全部貸款;
三、有權拒絕借款合同以外的附加條件;
四、有權向貸款人的上級和中國人民銀行反映、舉報有關情況;
五、在征得貸款人同意後,有權向第三人轉讓債務。
第十九條借款人的義務:
壹、應當如實提供貸款人要求的資料(法律規定不能提供者除外),應當向貸款人如實提供所有開戶行、帳號及存貸款余額情況,配合貸款人的調查、審查和檢查;
二、應當接受貸款人對其使用信貸資金情況和有關生產經營、財務活動的監督;
三、應當按借款合同約定用途使用貸款;
四、應當按借款合同約定及時清償貸款本息;
五、將債務全部或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的,應當取得貸款人的同意;
六、有危及貸款人債權安全情況時,應當及時通知貸款人.同時采取保全措施。
第二十條對借款人的限制:
壹、不得在壹個貸款人同壹轄區內的兩個或兩個以上同級分支機構取得貸款。
二、不得向貸款人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等。
三、不得用貸款從事股本權益性投資,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四、不得用貸款在有價證券、期貨等方面從事投機經營。
五、除依法取得經營房地產資格的借款人以外,不得用貸款經營房地產業務;依法取得經營房地產資格的借款人,不得用貸款從事房地產投機。
六、不得套取貸款用於借貸牟取非法收人。
七、不得違反國家外匯管理規定使用貸款。
八、不得采取欺詐手段騙取貸款。
第五章貸款人
第二十壹條貸款人必須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經營貸款業務,持有中國人民銀行頒發的《金融機構法人許可證》或《金融機構營業許可證》,並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
第二十二條貸款人的權利:
根據貸款條件和貸款程序自主審查和決定貸款,除國務院批準的特定貸款外,有權拒絕任何單位和個人強令其發放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壹、要求借款人提供與借款有關的資料;
二、根據借款人的條件,決定貸與不貸、貸款金額、期限和利率等;
三、了解借款人的生產經營活動和財務活動;
四、依合同約定從借款人帳戶上劃收貸款本金和利息;
五、借款人未能履行借款合同規定義務的,貸款人有權依合同約定要求借款人提前歸還貸款或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貸款;
六、在貸款將受或已受損失時,可依據合同規定,采取使貸款免受損失的措施。
第二十三條貸款人的義務:
壹、應當公布所經營的貸款的種類、期限和利率,並向借款人提供咨詢。
二、應當公開貸款審查的資信內容和發放貸款的條件。
三、貸款人應當審議借款人的借款申請,並及時答復貸與不貸。短期貸款答復時間不得超過1個月,中期、長期貸款答復時間不得超過6個月;國家另有規定者除外。
四、應當對借款人的債務、財務、生產、經營情況保密.但對依法查詢者除外。
第二十四條對貸款人的限制:
壹、貸款的發放必須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和國商業銀行法》第三十九條關於資產負債比例管理的有關規定,第四十條關於不得向關系人發放信用貸款、向關系人發放擔保貸款的條件不得優於其他借款人同類貸款條件的規定。
二、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壹者,不得對其發放貸款:
(-)不具備本通則第四章第十七條所規定的資格和條件的;
(二)生產、經營或投資國家明文禁止的產品、項目的;
(三)違反國家外匯管理規定的;
(四)建設項目按國家規定應當報有關部門批準而未取得批準文件的;
(五)生產經營或投資項目未取得環境保護部門許可的;
(六)在實行承包、租賃、聯營、合並(兼並)、合作、分立、產權有償轉讓、股份制改造等體制變更過程中,未清償原有貸款債務、落實原有貸款債務或提供相應擔保的;
(七)有其他嚴重違法經營行為的。
三、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不得對自然人發放幣種的貸款。
四、自營貸款和特定貸款,除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計收利息之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費用;委托貸款,除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計收手續費之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費用。
五、不得給委托人墊付資金,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嚴格控制信用貸款,積極推廣擔保貸款。
第六章貸款程序
第二十五條貸款申請:借款人需要貸款,應當向主辦銀行或者其他銀行的經辦機構直接申請。借款人應當填寫包括借款金額、借款用途、償還能力及還款方式等主要內容的《惜款申請書})並提供以下資料:
壹、借款人及保證人基本情況;
二、財政部門或會計(審計)事務所核準的上年度財務報告,以及申請借款前壹期的財務報告;
三、原有不合理占用的貸款的糾正情況;
四、抵押物、質物清單和有處分權人的同意抵押、質押的證明及保證人擬同意保證的有關證明文件;
五、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報告;
六、貸款人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關資料。
第二十六條對借款人的信用等級評估:
應當根據借款人的領導者素質、經濟實力、資金結構、履約情況、經營效益和發展前景等因素,評定借款人的信用等級。評級可由貸款人獨立進行,內部掌握,也可由有權部門批準的評估機構進行。
第二十七條貸款調查:
貸款人受理借款人申請後,應當對借款人的信用等級以及借款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等情況進行雕查,核實抵押物、質物、保證人情況,測定貸款的風險度。
第二十八條貸款審批:
貸款人應當建立審貸分離、分級審批的貸款管理制度。審查人員應當對調查人員提供的資料進行核實、評定.復測貸款風險度,提出意見,按規定權限報批。
第二十九條簽訂借款合同:
所有貸款應當由貸款人與借款人簽訂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應當約定借款種類,借款用途、金額、利率,借款期限,還款方式,借、貸雙方的權利、義務,違約責任和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保證貸款應當由保證人與貸款人簽訂保證合同,或保證人在借款合同上載明與貸款人協商壹致的保證條款.加蓋保證人的法人公章,並由保證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理人簽署姓名。抵押貸款、應當由抵押人、出質人與貸款人簽訂抵押合同、質押合同,需要辦理登記的,應依法辦理登記。
第三十條貸款發放:
貸款人要按借款合同規定按期發放貸款。貸款人不按合同約定按期發放貸款的,應償付違約金。借款人不按合同約定用款的,應償付違約金。
第三十壹條貸後檢查:
貸款發放後,貸款人應當對借款人執行借款合同情況及借款人的經營情況進行追蹤調查和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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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銀行貸款的法律法規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商業銀行貸款應遵循資產負債比例管理的規定,如資本充足率不得低於百分之八;流動性資產余額與流動性負債余額的比例不得低於百分之二十五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商業銀行法》第三十九條商業銀行貸款,應當遵守下列資產負債比例管理的規定:(壹)資本充足率不得低於百分之八;(二)流動性資產余額與流動性負債余額的比例不得低於百分之二十五;(三)對同壹借款人的貸款余額與商業銀行資本余額的比例不得超過百分之十;(四)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對資產負債比例管理的其他規定。本法施行前設立的商業銀行,在本法施行後,其資產負債比例不符合前款規定的,應當在壹定的期限內符合前款規定。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金融機構貸款法律規定
法律分析:人民銀行總行根據貨幣政策目標和經濟、金融形勢,決定對金融機構貸款的總量和結構,合理分配和靈活調度資金,以保持貨幣基本穩定,促進國民經濟持續、穩定、協調的發展。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貸款在人民銀行系統內實行“統壹計劃、分級管理”的原則和實行“限額管理、余額監控”的管理辦法。人民銀行各分支機構必須在上級行核定限額內對金融機構發放貸款。
法律依據:《中國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第五條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發放貸款,堅持“合理發放,確定期限,到期收回,周轉使用”的原則。根據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情況,審查其資金運用是否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貨幣信貸政策的要求,在上級行核定限額內發放貸款,調劑余缺。各金融機構在資金運用方面要堅持自求平衡,面向市場,講求資金效益。
新民法典關於民間借貸的規定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已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也於2020年12月31日發布了修改後的《最高人民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最高人民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2020修正)》為正確審理民間借貸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定,結合審判實踐而制定,其內容就是民法典對民間借貸的司法規定。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
第九條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視為合同成立:
(壹)以現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時;
(二)以銀行轉賬、網上電子匯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資金到達借款人賬戶時;
(三)以票據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據權利時;
(四)出借人將特定資金賬戶支配權授權給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對該賬戶實際支配權時;
(五)出借人以與借款人約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並實際履行完成時。
第十三條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壹)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的;
(二)以向其他營利法人借貸、向本單位職工集資,或者以向公眾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資金轉貸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貸資格的出借人,以營利為目的向社會不特定對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六)違背公序良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