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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關村科技園區條例第三章

促進和保證

第壹節風險投資

第二十四條國內外投資者可以在中關村科技園區開展創業投資業務。

鼓勵國內外民間資本在中關村科技園區設立創業投資機構。

第二十五條創業投資機構可以采取有限合夥的形式。

有限合夥的合夥人由有限合夥人和普通合夥人組成。投資者為有限合夥人,以其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基金經理是普通合夥人,承擔無限責任。

有限合夥的合夥人應當簽訂書面合同。合夥人的出資比例、分配關系、管理權限和其他權利義務,由合夥人在合同中約定。

第二十六條創業投資機構的註冊資本可以根據投資者的協議分期到位。風險投資機構可以用全部資本進行投資。

第二十七條創業投資機構可以通過企業並購、股份回購、證券市場上市等方式回收創業投資。

第二節財政支持

第二十八條鼓勵設立中小企業創業投資基金,采用配套資金、股權投資等方式支持中關村科技園區中小企業從事技術創新創業活動。

第二十九條市人民政府應當設立中關村科技園區高新技術產業發展基金,通過國有資產經營公司或者貸款貼息等方式,支持中關村科技園區規模化生產的高新技術產業項目的發展。

第三十條鼓勵企業和其他市場主體依法在中村科技園設立信用擔保機構,為中小企業提供以融資擔保為主的信用擔保。

中關村科技園區建立信用擔保機構風險準備金制度和有限財政代償擔保代償損失制度。

第三節人才引進

第三十壹條鼓勵國內外專家長期或短期在中關村科技園區從事技術創新、講座、學術交流和各種合作活動。有關單位應當為其工作和生活提供便利條件。

第三十二條中關村科技園區需要引進的海外留學人員、外省市科技和管理人才,可以按照本市有關規定申請工作居住證或者永久居留,不受進京名額限制。

本市行政區域內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應屆畢業生在中關村科技園區高新技術企業就業的,可直接申請本市常住戶口。

第三十三條本市行政區域內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的應屆畢業生受聘於中關村科技園區高新技術企業的,其原學校、科研機構不得收取培訓費等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三十四條根據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壹款的規定,引進人才的子女應當接受義務教育,由居住地教育行政部門安排就近入學。任何部門和學校不得收取國家和本市規定以外的費用;接受其他教育的,按照本市有關規定辦理。

鼓勵中關村科技園區的學校開展雙語教學。

第三十五條加入外國國籍的在中關村科技園區工作的留學人員,可以向公安機關申請辦理有效期為兩年的外國人居留證和壹年多次出入境簽證;如果短期內不能按期離開中國,可以申請簽證延期。因時間限制或其他原因未在國外辦理入境簽證的,可按有關規定申請口岸簽證。

第三十六條取得境外永久居留權的留學人員,在中關村科技園區高新技術企業工作期間,其合法收入依法納稅後,可全部購匯,並按規定攜帶出境或匯往境外。

第三十七條在中關村科技園區工作的留學人員可以按照本市規定參加社會保險,其連續工齡視同社會保險繳費年限。留學人員出國前、出國期間和回國後的工齡按照國家規定可以連續計算的,應當連續計算。

在中關村科技園區企業工作的原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應當按照本市規定參加社會保險,其在事業單位的連續工齡視同社會保險繳費年限。

第三十八條受聘在中關村科技園區擔任專業技術職務的留學人員,不受聘用單位指標的限制。在國外取得專業執業資格的留學人員,其所在國家與中國人民和國家有互認協議的,可以在本市申請相應的執業資格證書。

第四節知識產權保護

第三十九條中關村科技園區內的組織和個人的知識產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

鼓勵中關村科技園區內的企業、高校、科研機構及其相關人員申請專利、註冊商標和登記軟件著作權,獲得自主知識產權,並對自主知識產權采取保護措施。

第四十條中關村科技園區保護網絡信息的知識產權。網絡信息經營者應當對網絡信息的知識產權采取保護措施。

未經權利人許可,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利用互聯網傳播他人著作權作品牟利的;

(二)利用互聯網公開發表或者改編他人享有著作權的作品;

(三)其他利用互聯網侵犯知識產權的行為。

第四十壹條禁止在中關村科技園區內制作、復制和銷售盜版軟件和電子出版物。禁止國家機關、企業和其他市場主體使用盜版軟件和電子出版物。

第四十二條中關村科技園區內企業和其他市場主體的商業秘密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侵犯他人的商業秘密。

企業與員工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密條款,也可以另行簽訂保密合同。

企業職工在任職期間或者離職後,應當按照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承擔保守與本企業或者原企業有關的商業秘密的義務。

第四十三條企業與員工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合同中約定競業限制條款,或者訂立專門的競業限制合同。競業限制條款或者競業限制合同應當明確競業限制的範圍和期限。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競業限制期限最長不得超過3年。商業秘密進入公共領域後,競業禁止條款或競業禁止合同將自動失效。

第四十四條知悉或者可能知悉商業秘密的員工應當履行競業限制合同的約定,在離開企業後的壹定期限內,不得自行或者為他人從事與原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企業應當按照競業限制合同的約定,按年度向負有競業限制義務的原員工支付壹定數額的補償,補償金額不得低於員工在本企業上壹年度收入的壹半。

第四十五條中關村科技園區內的高等學校和科學研究機構,適用本條例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在中關村科技園區的企業、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兼職的職工或者退休人員,適用本條例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的規定。

第五節規劃與環境建設

第四十六條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北京市城市總體規劃和中關村科技園區的發展需要,結合各園區的實際情況,對中關村科技園區的建設和發展進行統壹規劃。

第四十七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控制中關村科技園區的道路交通、市容環境、社會治安、垃圾、汙水、噪聲等危害環境的因素。

中關村科技園區的開發建設應當在規劃建設階段實施環境影響評價。

禁止在中關村科技園區設立汙染環境、妨礙可持續發展的企業事業單位。

第四十八條中關村科技園區土地壹級開發應當服從中關村科技園區建設的統壹規劃。政府將其壟斷土地資源的土地使用權向社會轉讓的,應當依法采取招標或者拍賣的方式。

第四十九條鼓勵在中關村科技園區投資建設市政基礎設施、信息基礎設施和其他公共設施。

中關村科技園區的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建設應當根據中關村科技園區總體規劃,通過招標方式實施。

第五十條中關村科技園區的信息化建設應當符合本市信息化建設的總體規劃,適應科技創新和網絡經濟發展的需要,合理開發和利用信息資源,實現有線電視網、電信網和計算機網的融合,建設高速寬帶多媒體信息傳輸網絡。

中關村科技園區的商務區和新建住宅區應設置寬帶接入系統;新建商業和辦公建築應滿足高速數據傳輸和便捷安全的信息服務要求。

中關村科技園區的信息化建設應當建立和實施信息化標準和信息化指標體系,維護信息安全。

第六節其他規定

第五十壹條鼓勵在中關村科技園區建立人才、技術等要素市場,促進人才、技術、資本等生產要素有序流動。

中關村科技園區內的技術交易所和企業產權交易所可以實行會員制。會員制技術交易所和企業產權交易所實行自律管理,依照法律、法規和各自章程履行職責。

第五十二條中關村科技園區應當建立信用服務體系,為從事經濟活動的企業和其他市場主體提供信用服務。第五十三條統計行政部門有關中關村科技園區的統計指標體系和方法應當適合中關村科技園區的特點,符合國際慣例。

第五十四條中關村科技園區內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的實驗室應當向社會開放。開放實驗室的單位可以收取合理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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