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制裁手段通常可分三類:對被制裁國的國外資產實施管制的措施,包括扣 經濟制裁壓和凍結其國有資產、私有財產以及沒收國有或私有財產等。對被制裁國采取停止提供貸款,限制或停止外匯兌換,對其在國際金融市場上的業務活動加以排斥,幹擾其國內金融市場的運行等壹系列財政金融方面的制裁措施。對被制裁國采取停止經濟援助及經濟合作,中止經濟、貿易條約和協定,停止提供最惠國待遇,部分或全部停止進出口貿易,以及封鎖貿易港口等貿易方面的制裁措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反外國制裁法》 第三條 中華人民***和國反對霸權主義和強權政治,反對任何國家以任何借口、任何方式幹涉中國內政。外國國家違反國際法和國際關系基本準則,以各種借口或者依據其本國法律對我國進行遏制、打壓,對我國公民、組織采取歧視性限制措施,幹涉我國內政的,我國有權采取相應反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