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納是會計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涉及現金收付、銀行結算等活動,直接關系到職工、單位乃至國家的經濟利益。如果工作出了問題,會造成不可挽回的損失。因此,明確出納人員的職責和權限是做好出納工作的最起碼條件。根據《會計法》、《會計基礎工作規範》等會計法規,出納有以下職責:
(1)按照國家有關現金管理和銀行結算制度的規定,辦理現金收付和銀行結算業務。出納應嚴格遵守現金支出範圍,非現金結算範圍內不允許現金收付;遵守手頭現金限額,並按規定將超出限額的現金及時送交銀行;現金管理要做到日結月結,每天上班前核對賬面余額和庫存現金。發現問題,要及時檢查;銀行存款賬戶也要及時與銀行對賬單核對。如果有任何不符點,應立即通知銀行進行調整。
(2)根據會計制度的規定,辦理現金和銀行存款收付時,必須嚴格審核有關原始憑證,然後據此編制收付憑證,再根據編制的收付憑證逐筆登記現金簿和存款日記賬,並作出平衡。
(三)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和結購匯制度及相關文件的規定辦理外匯出納業務。外匯出納是壹個政策性很強的工作。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國際經濟交流日益頻繁,外匯出納工作越來越重要。出納應熟悉國家外匯管理制度,及時辦理結匯、購匯和付匯;避免國家外匯損失。
(4)掌握銀行存款余額,不開具空白支票,不出租、出借銀行賬戶為其他單位辦理結算。這是出納人員必須遵守的紀律,也是防範經濟犯罪、維護經濟秩序的重要方面。出納人員要嚴格使用和管理支票和銀行賬戶,從出納崗位堵塞結算漏洞。
(5)保管好庫存現金和各種有價證券(如國庫券、債券、股票等。)安全完整。要建立適合本單位情況的現金和有價證券保管責任制。如果有短缺,收銀員有責任賠償。
(6)保管好相關印章、空白收據和空白支票。印章和空白票據的安全保管非常重要。在實際工作中,印章和空白票據丟失給單位帶來經濟損失的情況很多。對此,出納必須高度重視,建立嚴格的管理措施。平時單位財務公章和出納印章要有人管,交給出納的出納印章要嚴格按照規定用途使用,各種票據要收繳註銷。
出納有哪些權利?
根據《會計法》、《會計基礎工作規範》等會計法規,出納享有以下權利:
(1)維護財經紀律,執行會計制度,抵制非法收支和欺詐行為。會計法是我國會計工作的根本法,是會計人員必須遵守的重要法律。《會計法》第三章第十六、十七、十八、十九條對會計人員如何維護財經紀律提出了具體規定。這些規定為出納行使會計監督、維護財經紀律提供了法律保障。出納人員要認真學習、理解和執行這些法律法規,充分發揮出納工作的“檢查站”和“前哨”作用,為維護財經紀律、抵制不正之風做出貢獻。
(2)參與計劃內固定貨幣資金管理的權利。現金管理制度和銀行結算制度是出納在工作中必須遵循的法律法規。這些法規實際上賦予了出納管理貨幣資金的權限。比如,為了加強現金管理,要求各單位的庫存現金必須限制在壹定範圍內,結余部分要按規定送交銀行,為銀行部門利用社會資金進行計劃放貸提供了財務依據。所以出納的工作不是簡單的貨幣資金的收付,也不是瑣碎的點鈔。其工作的意義只有與工作的很多方面聯系起來才能實現。
(3)管好用好貨幣資金的權力。出納工作每天都與貨幣資金打交道,單位所有的貨幣資金都與出納工作密切相關。出納對貨幣資金的來龍去脈和周轉速度了如指掌。因此,對資金的合理安排提出意見和建議,及時提供貨幣資金的使用和周轉情況,也是出納不可推卸的責任。出納人員要摒棄被動工作的觀念,樹立主動參與的意識,把出納工作放在整個會計工作和經濟管理工作的範圍內。這不僅能提升出納自身的職業榮譽感,也能為出納工作開拓新的視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