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因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或者非法買賣外匯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兩年內因非法資金支付結算業務或者非法買賣外匯受到行政處罰的;
3、拒不交代涉案資金去向或拒不配合追繳工作,致使違法所得無法追回的;
4.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七十七條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壹)偽造、變造匯票、本票、支票的;(二)偽造、變造委托收款憑證、匯款憑證、銀行存款憑證等其他銀行結算憑證;(三)偽造、變造信用證或者附隨單據、文件;(4)偽造信用卡。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