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單筆等值5萬美元(含)以下的服務貿易外匯收支業務,金融機構原則上可不審核交易單證,但對於資金性質不明確的外匯收支業務,金融機構仍應要求境內機構和境內個人提交交易單證進行合理審查。
二、單筆等值5萬美元以上的服務貿易外匯收支銀行如何審核單證
答:銀行辦理服務貿易外匯收支業務,應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的通知》(匯發〔2020]14號,以下簡稱“14號文”)相關規定對交易單證的真實性及其與外匯收支的壹致性進行合理審查,確認交易單證所列的交易主體、金額、性質等要素與其申請辦理的外匯收支相壹致。單筆等值5萬美元以上的服務貿易外匯收支,銀行應按照14號文第四十八條和第四十九條規定進行審核。
三、第四十八條
銀行辦理服務貿易外匯收支業務,應按照本指引規定對交易單證的真實性及其與外匯收支的壹致性進行合理審核。
銀行應根據本指引制定內部管理制度,明確有關業務操作規程,並按規定及時、準確、完整地向所在地外匯局報送相關外匯收支信息。
銀行自身的服務貿易外匯收支按照本指引服務貿易外匯收支相關規定辦理。
四、第四十九條
辦理單筆等值5萬美元以下(含)的服務貿易外匯收支業務,銀行原則上可不審核交易單證;對於資金性質不明確的外匯收支業務,銀行應要求境內機構和境內個人提交交易單證進行合理審核。
辦理單筆等值5萬美元以上(不含)的服務貿易外匯收支業務,銀行應按展業原則,確認交易單證所列的交易主體、金額、性質等要素與其申請辦理的外匯收支相壹致。
(壹)具有關聯關系的境內外機構間發生的代墊或分攤費用,原則上不得超過12個月。
本指引所稱關聯關系,是指境內外機構之間存在直接或間接控制關系或重大影響關系。
(二)對於服務貿易項下預收預付款,銀行應審慎審核相關單證,確認交易真實性、合規性和合理性後辦理。
(三)銀行應按照原匯入或匯出資金交易性質,審核退匯的相關材料,退匯金額原則上不得超過原匯入或匯出金額。匯出資金退匯的境外付款人應為原收款人、境內收款人應當為原付款人。
匯入資金退匯的境內付款人應為原收款人、境外收款人應為原付款人。對於退匯項下的收付款人與規定不壹致時,境內機構應向銀行提供相關說明,由銀行審核其退匯真實性和合理性後辦理。